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民法第一编总则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民法典/第一卷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ja:民法#第一編 総則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大韩民国法律
,可参见
ko:민법 (대한민국)#제1편 총칙
、(民法#第一编 总则)
。
民法第一编总则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民法》有五编,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编数及名称
条号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编总则
第1至152条
民法总则施行法
民法第二编债
第153至756-9条
民法债编施行法
民法第三编物权
第757至966条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民法第四编亲属
第967至1137条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民法第五编继承
第1138至1225条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中华民国 18 年 4 月 20 日
制定152条
中华民国 18 年 5 月 23 日公布
1. 国民政府制定公布总则编全文 152 条;并自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10 日施行
中华民国 70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8, 14, 18, 20, 24, 27, 28, 30, 32至36, 38, 42至44, 46至48, 50至53, 56, 58至65, 85, 118, 129, 131至134, 136, 137, 148, 151, 152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 月 4 日公布
5.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8、14、18、20、24、27 、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 条条文;并自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7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2 日
修正第14, 15, 22条
增订第15之1, 15之2条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23 日公布
1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7000591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4、15、22 条条文;增订第 15-1、15-2 条条文;第 14~15-2 条修正条文,自公布后一年六个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第 22 条修正条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216301号令
公布第 22 条修正条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0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
3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4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0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8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4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
3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600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4 条条文;增订第 1113-2~1113-10 条条文及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节名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2, 13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3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18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条条文;删除第 981、990 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相关导览
:
民法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1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5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