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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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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7日
1949年1月6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6日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19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7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條

  在動員戡亂期間,省保司令部依本條例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省保安司令部隸屬於行政院,受國防部指揮監督。

第三條

  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由省主席兼任,綜理全省保安事務,副司令一人至二人,參謀長、副參謀長各一人,由國防部派充,副司令襄助司令,參謀長、副參謀長襄助司令、副司令,處理事務。

第四條

  省保安司令部設左列各處科室: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文電事項。
  二、參謀處:掌理一般參謀事項。
  三、民眾自衛組訓處:掌理民眾自衛隊編組訓練事項。
  四、政工處:掌理宣傳及政工事項。
  五、經理處:掌理經費出納及糧秣被服裝具事項。
  六、總務科:掌理庶務警衛交際醫務事項。
  七、會計室:掌理經費稽核及審編預決算事項。
  八、軍法室:掌理軍法檢察審判事項。
  九、防空科:掌理防空計劃及設施與防空人員之訓練及情報傳遞事項,其已設有防空司令部或指揮部之省市,不得設置。
  前項各處科室系統及編制,如附表。

第五條

  省保安司令部之編制分甲乙丙三等,如附表,由國防部酌察各省情形分擬等次,呈行政院核定。

第六條

  省保安司令部得設修械所,醫務所及警衛通訊等機構,其編制另定之。

第七條

  省保安司令部辦事細則,由省保安司令部訂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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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省保安司令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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