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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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在动员戡乱期间,省保司令部依本条例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 省保安司令部隶属于行政院,受国防部指挥监督。
第三条
- 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由省主席兼任,综理全省保安事务,副司令一人至二人,参谋长、副参谋长各一人,由国防部派充,副司令襄助司令,参谋长、副参谋长襄助司令、副司令,处理事务。
第四条
- 省保安司令部设左列各处科室:
- 一、秘书室:掌理机要文电事项。
- 二、参谋处:掌理一般参谋事项。
- 三、民众自卫组训处:掌理民众自卫队编组训练事项。
- 四、政工处:掌理宣传及政工事项。
- 五、经理处:掌理经费出纳及粮秣被服装具事项。
- 六、总务科:掌理庶务警卫交际医务事项。
- 七、会计室:掌理经费稽核及审编预决算事项。
- 八、军法室:掌理军法检察审判事项。
- 九、防空科:掌理防空计划及设施与防空人员之训练及情报传递事项,其已设有防空司令部或指挥部之省市,不得设置。
- 前项各处科室系统及编制,如附表。
第五条
- 省保安司令部之编制分甲乙丙三等,如附表,由国防部酌察各省情形分拟等次,呈行政院核定。
第六条
- 省保安司令部得设修械所,医务所及警卫通讯等机构,其编制另定之。
第七条
- 省保安司令部办事细则,由省保安司令部订定之。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