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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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在動員戡亂期間,省保司令部依本條例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 省保安司令部隸屬於行政院,受國防部指揮監督。
第三條
- 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由省主席兼任,綜理全省保安事務,副司令一人至二人,參謀長、副參謀長各一人,由國防部派充,副司令襄助司令,參謀長、副參謀長襄助司令、副司令,處理事務。
第四條
- 省保安司令部設左列各處科室:
-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文電事項。
- 二、參謀處:掌理一般參謀事項。
- 三、民眾自衛組訓處:掌理民眾自衛隊編組訓練事項。
- 四、政工處:掌理宣傳及政工事項。
- 五、經理處:掌理經費出納及糧秣被服裝具事項。
- 六、總務科:掌理庶務警衛交際醫務事項。
- 七、會計室:掌理經費稽核及審編預決算事項。
- 八、軍法室:掌理軍法檢察審判事項。
- 九、防空科:掌理防空計劃及設施與防空人員之訓練及情報傳遞事項,其已設有防空司令部或指揮部之省市,不得設置。
- 前項各處科室系統及編制,如附表。
第五條
- 省保安司令部之編制分甲乙丙三等,如附表,由國防部酌察各省情形分擬等次,呈行政院核定。
第六條
- 省保安司令部得設修械所,醫務所及警衛通訊等機構,其編制另定之。
第七條
- 省保安司令部辦事細則,由省保安司令部訂定之。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