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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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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三十(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決議案
〔S/525,1〕

  查安全理事會曾於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促請荷蘭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立卽停止敵對行為,

  查荷蘭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業已來文謂已下令停止敵對行為,

  又查目前允宜採取適當步驟,以期避免為遵行停火命令而發生之爭端及摩擦,並造成有利當事雙方訂立協定之環境,

  安全理事會,

  一.欣悉當事雙方為遵行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決議案二十七(一九四七)所採之步驟;

  二.欣悉荷蘭政府已於一九四七年八月十一日發表聲明,申述其願本林加牙地協定之宗旨組設獨立自主及民主之印度尼西亞合衆國之意向;7

  三.察悉荷蘭政府意欲立請各國駐巴達維亞之職業領事,會同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當前情勢提出報告;

  四.察悉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已請安全理事會設立觀察團;

  五.請理事會理事國政府之有職業領事人員駐在巴達維亞者,訓令各該人員,就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理事會決議案通過以來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境內情勢,會同擬具報告,以供安全理事會參考並作南針;此項報告應述及停火命令之遵行情形及軍事佔領區內或現有佔領軍隊可能根據當事國協議而撤退之地區內一般情況;

  六.請荷蘭政府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對第五段所稱之領事人員予以一切必要之便利,俾各該人員切實履行任務;

  七.決定視情勢需要續議此事。


第一九四次會議以七票對零通過,棄權者四(哥倫比亞、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7 林加牙地協定係荷蘭政府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於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簽訂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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