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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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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三十(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决议案
〔S/525,1〕

  查安全理事会曾于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促请荷兰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立即停止敌对行为,

  查荷兰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业已来文谓已下令停止敌对行为,

  又查目前允宜采取适当步骤,以期避免为遵行停火命令而发生之争端及摩擦,并造成有利当事双方订立协定之环境,

  安全理事会,

  一.欣悉当事双方为遵行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决议案二十七(一九四七)所采之步骤;

  二.欣悉荷兰政府已于一九四七年八月十一日发表声明,申述其愿本林加牙地协定之宗旨组设独立自主及民主之印度尼西亚合众国之意向;7

  三.察悉荷兰政府意欲立请各国驻巴达维亚之职业领事,会同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当前情势提出报告;

  四.察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已请安全理事会设立观察团;

  五.请理事会理事国政府之有职业领事人员驻在巴达维亚者,训令各该人员,就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理事会决议案通过以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情势,会同拟具报告,以供安全理事会参考并作南针;此项报告应述及停火命令之遵行情形及军事占领区内或现有占领军队可能根据当事国协议而撤退之地区内一般情况;

  六.请荷兰政府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对第五段所称之领事人员予以一切必要之便利,俾各该人员切实履行任务;

  七.决定视情势需要续议此事。


第一九四次会议以七票对零通过,弃权者四(哥伦比亚、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7 林加牙地协定系荷兰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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