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府屬各機關學校為奉層令規定卅七年夏令時間自卅年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 (民國37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外观
電府屬各機關學校為奉層令規定卅七年夏令時間自卅年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48年 1948年4月7日于臺灣 |
|
维基百科條目︰ 日光節約時間 |
维基百科條目︰ 台灣標準時間 |
臺灣省政府代電
叁柒卯虞府績甲字第三八六四六號
中華民國卅七年四月七日
(不另行文)
事由:行政院電以本年夏令時間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之時間撥快一小時電希遵照並轉飭遵照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案奉行政院寅世人電內開:「奉國府卅七年三月廿七日處字第二七八號訓令略開:本年夏令時間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之時間撥快一小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交通通訊各方面均着一律注意辦理。等因;除分電外,仰即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奉此,合行電仰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臺灣省政府卅七卯(虞)府績甲
原始文件
[编辑]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