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府属各机关学校为奉层令规定卅七年夏令时间自卅年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 (民国37年台湾省政府代电)
外观
电府属各机关学校为奉层令规定卅七年夏令时间自卅年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48年 1948年4月7日于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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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代电
叁柒卯虞府绩甲字第三八六四六号
中华民国卅七年四月七日
(不另行文)
事由:行政院电以本年夏令时间自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全国各地应将钟点之时间拨快一小时电希遵照并转饬遵照
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案奉行政院寅世人电内开:“奉国府卅七年三月廿七日处字第二七八号训令略开:本年夏令时间自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全国各地应将钟点之时间拨快一小时,所有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业水陆交通通讯各方面均着一律注意办理。等因;除分电外,仰即遵照,并转饬遵照”。等因;奉此,合行电仰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台湾省政府卅七卯(虞)府绩甲
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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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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