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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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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三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联合声明
2020年11月15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我们,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和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于2020年11月15日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次RCEP领导人会议。

2019新冠病毒肺炎(COVID-19)全球大流行给世界带来前所未有挑战的背景下,我们高兴地见证RCEP协定的签署。大流行对我们的经济和人民福祉造成了严重影响。RCEP协定的签署彰显了我们坚定支持经济复苏、包容性发展、增加就业、增强区域供应链的承诺,同时也表明我们支持达成一个开放的、包容的、基于规则的贸易投资安排。我们认识到RCEP协定对本地区应对新冠病毒肺炎大流行至关重要,并将在疫后通过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复苏进程打造区域韧性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注意到RCEP协定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由域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的大型区域贸易安排。该协定涵盖了拥有22亿人口(占全球将近30%)的市场、26.2万亿美元GDP(占全球约30%)和将近28%的全球贸易(基于2019年数据)。我们相信RCEP作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安排,代表着朝构建理想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框架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们也注意到RCEP是由东盟提出的、最具雄心的自由贸易协定,它增强了东盟在区域框架中的中心地位,并促进了东盟与区域伙伴的合作。RCEP协定作为一个现代、全面、高水平和互惠的协定,由20个章节组成,涵盖此前东盟与RCEP非东盟国家之间自贸协定所未涉及的领域和纪律。除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的具体条款外,RCEP还包括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与技术合作和政府采购等章节。我们相信,RCEP货物、服务及投资自由化的市场准入承诺将为域内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我们一致认为,RCEP协定所带来的机遇和潜力的充分发挥只有在协定生效后方可实现。为此,我们责成我们的官员加快各自的国内批准程序,以使协定早日生效。协定将在至少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签署国将它们的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交存协定保存人后生效。我们还要求部长们将RCEP打造成为本地区经贸问题的对话与合作的平台,并定期向我们报告。

我们致力于确保RCEP作为一个开放和包容的协定。此外,我们高度重视印度在RCEP中的作用,重申RCEP对印度保持开放。印度是16个创始成员国之一,各方将欢迎其加入RCEP协定。作为2012年起参与RCEP谈判的国家,印度作为区域伙伴对于构建更深、更广的区域价值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我们欢迎RCEP部长确认的《关于印度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部长声明》,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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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度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RCEP)的部长声明
(2020年11月11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参与方的部长,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及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以下简称“RCEP签署方”),认识到印度无法与RCEP签署方在2020年共同签署RCEP协定,以及印度最终作为RCEP协定成员在区域内创造更深入、更广的价值链,造福区域内所有人,并对全球经济发展作出更多贡献的战略重要性,就以下进行确认:

一、根据RCEP协定第二十章第九条(加入),协定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印度加入保持开放,

二、在RCEP协定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当印度向RCEP协定保管方提交希望加入RCEP协定的书面申请,RCEP签署方将启动与印度的谈判,并将考虑印度参与RCEP谈判的最新状态和此后的任何新发展。

三、在印度加入协定前的任何时间,根据RCEP签署方达成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印度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RCEP会议和RCEP签署方举行的经济合作活动。

为表达对印度重新加入RCEP协定的强烈意愿,RCEP部长确认上述安排将于RCEP协定签署日起有效,直至印度加入RCEP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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