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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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证监会公告〔2018〕33号 2018年10月26日 发布机关: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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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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