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闻稿】教师法修正后将提升不适任教师处理之效率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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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闻稿】
教师法修正后将提升不适任教师处理之效率与公平正义

2019年3月7日
:行政院第3642次院会决议
行政院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新闻稿】教师法修正后将提升不适任教师处理之效率与公平正义
行政院第3642会议 讨论事项(一)

新闻稿

发稿日期:108 年 3 月 7 日
发稿单位:师资艺教司
单位联络人:陈慧茹
电话:02-77365722
新闻联络人:赖羿帆
科长电话/手机:02-77365660/ 0983-331-698

  行政院于今(7)日第 3642 次院会通过“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修正草案,教育部强调,教师法自民国 84 年公布以来虽然历经十三次修法,在这 24 年来几乎从未针对不适任教师进行修法,本次修法系为回应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于应积极处理不适任教师的强烈期待。

  修正草案于 106 年 3 月 20 起即著手进行研修,过程中邀请学者专家、校长、教师、家长团体及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处参与,自 106 年 6月 30 日起,共召开 5 次焦点团体座谈会及 12 次修正草案讨论会议,重点著重在完善不适任教师的处理机制,并配合强化教师申诉及救济制度,以及将教师专业审查会(以下简称“专审会”)提高到法律位阶。

  教育部指出,自 106 年 8 月 1 日至今,连同国教署,全国二十二县市亦已成立二十一个专审会,学校申请总案件数 19 件,受理案件数14 案,此次修法将专审会提高到法律位阶,将更能强化效能。

  至于草案第 9 条有关教评会于处理不适任教师案件时,引入外部学者专家,教育部强调,旨在有效纾解校内教师同侪压力,强化维系教育品质。

  今日行政院院版草案,将并同目前立法院九个委员版本并案审查。


  本次修法重点说明如下:

一、完善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

(一)教评会处理不适任教师时,应增邀校外学者专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人数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修正条文第 9 条)

  为使教师评审委员会处理教师解聘等相关案件更具公信力,爰增订教师评审委员会于处理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案件时,学校应另增聘校外学者专家担任委员,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代表人数,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

(二)依程度区分不适任教师处理之法律效果(修正条文第 14 条至第 16 条、第 18 条、第 21 条至第 22 条、第 27 条)

  为使各级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结果能更为一致,按其情节不同区分为“应予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应予解聘且议决 1 年至 4 年不得聘任为教师”、“应予解聘、不续聘,且不得在原服务学校任教”、“停聘”及“资遣”的法律效果。

(三)增订教师专业审查会运作机制(修正条文第 17 条)

  明定各级主管机关应成立教师专业审查会,借由客观、专业、中立的第三方协助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处理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不适任教师案件,使案件处理更为公正。

(四)增订学校教师评审会违法之处理方式(修正条文第 26 条)

  如主管机关认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有违法之虞,应叙明理由交回学校复议;届期未复议者,主管机关得叙明理由迳行提交教师专业审查会审议,并得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教师申诉及救济制度(修正条文第 44 条及第 45 条)

(一)修正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教师、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该地区教师组织等,以增加委员组成的多元性及专业性。

(二)配合省政府行政组织调整,取消省申评会层级。

(三)明定教师的救济制度采诉愿或申诉择一,以使教师救济制度单纯化,有利教师迅速获得救济。

三、其他

(一)配合师资培育法修正及删除相关条文,使本法与现行师资培育法关于教师资格检定制度的规定一致。(修正条文第 6 条及第10 条)

(二)将现行专科以上教师资格审定办法部分规定,提升至法律位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修正条文第 7 条及第 8 条)

(三)教师义务增列担任行政职务,使学校校务可顺利推展及提升学校行政效能。(修正条文第 32 条)

(四)赋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教师多元进修研究方式、奖励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的法源依据,以强化教师专业发展并兼顾学生受教品质。(修正条文第 33 条)


  针对本法修正草案,教育部将加强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营造优质正向的教育环境、提升教学品质及维护学生受教权益。


附件:教师法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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