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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审查委员会)修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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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审查委员会)修正规程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
有效期:1967年10月23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附属的《紧急措施(主要)规则》颁令。录自华侨日报1969年《香港年鉴》。

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审查委员会)修正规程

(转载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一九六七年十月廿三日署理辅政司奉令布告,总督执行第二四一章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三十一条授权制立下开规程。

一、本规程定名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审查委员会)修正规程。

二、原规程第三条为如下修正:(甲)本条条文改编为第一项;(乙)另加入下文第二及三项——(二)此项通知书须随附经由辅政司批准而有关其人被拘留之消息,或在依规程第五条指定研讯抗议之日以前,将此项消息另件送达之。(三)依第二项规定送发之消息,如辅政司认为一经宣泄即有违反公共利益之虞者,不得透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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