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制与二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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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制与二院制
作者:李大钊 1913年
1913年9月1日

  国会之组织,近世立宪国,多取二院制。民国鼎新,一般时流政客,纷呶倡论,亦多为近代政论潮流所撼荡而趋重于斯。吾于民国建基伊始,窃冀我中华于东亚大陆独竖新政局之赤帜,绝不欲陈陈相因,随政客之唾沫以嘘,致弗脱于历史遗迹之缚绊,曾就院制有所讨论。兹当宪法胎孕之际,斯问题尚有商榷之机会,故更述之。

  二院制乃英伦历史上之遗物,迄今已成强弩之末。盖英伦当时情势,有阶级之间,故其制度为时势所造就,则二院制之成形,实有其特殊之原因。斯制之起,始于千二百六十四年,英王亨利第三,与诸侯冲突之结果。亨利见擒,塞蒙乃召集国内各级代表,贵族、僧侣代表为一院,平民代表为一院,建合议政治。厥后亨利虽复位,犹岁召各级代表议国政。英伦国会制度,即滥觞于此。英伦为立宪祖国,各国采立宪政体者多宗之。此制遂经美入法,今乃遍行全世,各国争相效颦于二院制者,大抵皆据沿革的理由也。其他诸说,则后世学者,为粉饰此制,缘沿革而推求以出者,绝无牢固不摇之论据。然英伦挽近政局,随社会革命之大势,其上院几为告朔之羊,而无丝毫之力,足与众院相颉颃。则英伦今制,形式上虽为二院制,实际上则为一院制。然则此制发源之祖国,且将蜕其历史之遗,仿效之者,尚不知所自返,其为附势之说所炫,已属泛适不知所从,矧我初建新创之民国,而亦盲从无所特立,不愈为英伦三岛所窃笑耶?准此则二院制沿革的理由,已随时代而归于消灭。其他诸理由,为一般学者所崇信于二院制者,尚有三说,驳斥之如下:

  一、二院制反射国民状态说 为是说者,谓国会法律上虽为统治机关,政治上则为国民代表﹔既为国民代表,则凡国民之状态,均当使反射于国会,而无所淹没,始称平允。一国之中,富者少而贫者多,愚者众而智者寡,若听其杂处于一院,则富者智者将为多数贫者愚者之豪暴所压倒,其意思卒不得表见于国会,甚非政治之佳象,故莫如两院并峙,各得其平也。然吾华近于平民政治,往昔已然,欧美儒者亦所公认。统察社会,实无阶级之可言,较之欧美大有殊异,益以共和告成,五族平等,天赋人权,理论固不容有所轩轾,平民政治制度,更不容特设阶级,则此说之不容于民国,勿俟喋喋矣。

  一、二院制议政慎重说 为此说者,为国会议决事项,有关于行政处分者,有关于治安大计者,则迅速不如其慎重。如以重大之件付之一院,每为一时热潮所驱策,草率议决,其因轻率而贻害无穷者匪鲜。然凡论一事,须从两方面著想,一院制一方有轻率之弊,一方亦有迅速之利﹔二院制,一方有慎重之利,一方亦有迟滞之弊﹔重大事件,固宜慎重,紧急事件,尤宜迅速,利害得失,适相平均,决非二院制独优,一院制独劣也。且吾华人性素迟缓,一事之败,败于轻率者少,败于游疑者恒多,与其防轻率之弊,不如防延缓之弊之为愈也。故此说亦不能确立。

  一、二院制调和冲突说 为此说者,谓国会与政府为对立之机关,则其间之冲突不能免。然冲突频起,亦殊非国家之福,惟二院制可以少减此弊。如一院与政府冲突,其他一院,可当调和之任是也。夫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屡起冲突,于政治进行上有掣肘之虞固矣。然欲免此弊,亦岂必限于采取二院制者,则议院制的内阁,英伦曾行之矣,其所以沟通行政、立法两机关者,颇为学者所嘉许。与其袭过渡之二院制,毋宁采其议院制的内阁,较为得宜。故此说亦不能确立。

  主张二院制者之论据既为攻破,则一院制始有商榷之余地。于此又有二说起,而与吾说抗者。甲曰:一院制既易启专横之渐,同时又于一院制之下,行议院制的内阁,倘议会为内阁所利用,狼狈为奸,则此政府将趋为极端的专制奈何?不知立宪国均有二大党以上之政党,相砥相砺相监督,更迭而撑其政局﹔议院制的内阁,同时又为政党内阁,甲党在朝,乙党在野,甲党一有失政,乙党必攻击之不遗余力,政府既为舆论所不容,其内阁立即倾倒,乙党即起而代之,断不容其恣睢暴戾,为所欲为也。且内阁阁员,虽出自议会,而国会议员,则举自国民,内阁阁员,虽同隶一党,而国会议员,则非一党党员所得垄断,则所以监督政府者,国会中尚大有人。英伦下院握立法之全权,其政府又为议院制的内阁,不惟行之无弊,且其政治之善良,世无与比伦者,其故可深长思也。乙曰:吾国取二院制,一院代表国民,一院代表地方,纯取法法美共和国制度,非他君主宪国之取二院制者所可比。抑知法美之取二院制,自有其特殊之原因,吾国亦自有吾国之特殊情形,岂可因彼为共和国,而遂贸然效之耶?美为合众共和国,诸州各自为治,合众国政府之下,当有一代表各州之议院,以输通联合之精神。吾华为统一共和国,若于代表国民之议院外,别设一代表地方之议院,不徒有骈拇之嫌,亦且有矛盾之感矣。法虽为统一共和国,考其共和初叶,其造端亦为一院制,厥后王政复兴,二院制亦因而并起,共和再造,遂因其旧,亦有历史之关系存焉,吾又何必置吾国情于不顾,而期与彼相符耶?吾虽主张一院制,而与选举法殊有关联之处,以吾民今日之普通程度,决不足与图共和之治,故一院制之初行,必与选举制度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相佐辅,若贪企共和国之公例,骤欲行直接普通选举,则吾愿宁牺牲所主张之一院制,转取二院制,庶于国体前途尚减多少之危险也。

  1913年9月1日

  《言治》月刊第1年第4期

  署名:李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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