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制與二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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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制與二院制
作者:李大釗 1913年
1913年9月1日

  國會之組織,近世立憲國,多取二院制。民國鼎新,一般時流政客,紛呶倡論,亦多為近代政論潮流所撼蕩而趨重於斯。吾於民國建基伊始,竊冀我中華於東亞大陸獨豎新政局之赤幟,絕不欲陳陳相因,隨政客之唾沫以噓,致弗脫於歷史遺跡之縛絆,曾就院制有所討論。茲當憲法胎孕之際,斯問題尚有商榷之機會,故更述之。

  二院制乃英倫歷史上之遺物,迄今已成強弩之末。蓋英倫當時情勢,有階級之間,故其制度為時勢所造就,則二院制之成形,實有其特殊之原因。斯制之起,始於千二百六十四年,英王亨利第三,與諸侯沖突之結果。亨利見擒,塞蒙乃召集國內各級代表,貴族、僧侶代表為一院,平民代表為一院,建合議政治。厥後亨利雖復位,猶歲召各級代表議國政。英倫國會制度,即濫觴於此。英倫為立憲祖國,各國採立憲政體者多宗之。此制遂經美入法,今乃遍行全世,各國爭相效顰於二院制者,大抵皆據沿革的理由也。其他諸說,則後世學者,為粉飾此制,緣沿革而推求以出者,絕無牢固不搖之論據。然英倫輓近政局,隨社會革命之大勢,其上院幾為告朔之羊,而無絲毫之力,足與眾院相頡頏。則英倫今制,形式上雖為二院制,實際上則為一院制。然則此制發源之祖國,且將蛻其歷史之遺,仿效之者,尚不知所自返,其為附勢之說所炫,已屬泛適不知所從,矧我初建新創之民國,而亦盲從無所特立,不愈為英倫三島所竊笑耶?准此則二院制沿革的理由,已隨時代而歸於消滅。其他諸理由,為一般學者所崇信於二院制者,尚有三說,駁斥之如下:

  一、二院制反射國民狀態說 為是說者,謂國會法律上雖為統治機關,政治上則為國民代表﹔既為國民代表,則凡國民之狀態,均當使反射於國會,而無所淹沒,始稱平允。一國之中,富者少而貧者多,愚者眾而智者寡,若聽其雜處於一院,則富者智者將為多數貧者愚者之豪暴所壓倒,其意思卒不得表見於國會,甚非政治之佳象,故莫如兩院並峙,各得其平也。然吾華近於平民政治,往昔已然,歐美儒者亦所公認。統察社會,實無階級之可言,較之歐美大有殊異,益以共和告成,五族平等,天賦人權,理論固不容有所軒輊,平民政治制度,更不容特設階級,則此說之不容於民國,勿俟喋喋矣。

  一、二院制議政慎重說 為此說者,為國會議決事項,有關於行政處分者,有關於治安大計者,則迅速不如其慎重。如以重大之件付之一院,每為一時熱潮所驅策,草率議決,其因輕率而貽害無窮者匪鮮。然凡論一事,須從兩方面著想,一院制一方有輕率之弊,一方亦有迅速之利﹔二院制,一方有慎重之利,一方亦有遲滯之弊﹔重大事件,固宜慎重,緊急事件,尤宜迅速,利害得失,適相平均,決非二院制獨優,一院制獨劣也。且吾華人性素遲緩,一事之敗,敗於輕率者少,敗於游疑者恆多,與其防輕率之弊,不如防延緩之弊之為愈也。故此說亦不能確立。

  一、二院制調和沖突說 為此說者,謂國會與政府為對立之機關,則其間之沖突不能免。然沖突頻起,亦殊非國家之福,惟二院制可以少減此弊。如一院與政府沖突,其他一院,可當調和之任是也。夫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屢起沖突,於政治進行上有掣肘之虞固矣。然欲免此弊,亦豈必限於採取二院制者,則議院制的內閣,英倫曾行之矣,其所以溝通行政、立法兩機關者,頗為學者所嘉許。與其襲過渡之二院制,毋寧採其議院制的內閣,較為得宜。故此說亦不能確立。

  主張二院制者之論據既為攻破,則一院制始有商榷之餘地。於此又有二說起,而與吾說抗者。甲曰:一院制既易啟專橫之漸,同時又於一院制之下,行議院制的內閣,倘議會為內閣所利用,狼狽為奸,則此政府將趨為極端的專制奈何?不知立憲國均有二大黨以上之政黨,相砥相礪相監督,更迭而撐其政局﹔議院制的內閣,同時又為政黨內閣,甲黨在朝,乙黨在野,甲黨一有失政,乙黨必攻擊之不遺餘力,政府既為輿論所不容,其內閣立即傾倒,乙黨即起而代之,斷不容其恣睢暴戾,為所欲為也。且內閣閣員,雖出自議會,而國會議員,則舉自國民,內閣閣員,雖同隸一黨,而國會議員,則非一黨黨員所得壟斷,則所以監督政府者,國會中尚大有人。英倫下院握立法之全權,其政府又為議院制的內閣,不惟行之無弊,且其政治之善良,世無與比倫者,其故可深長思也。乙曰:吾國取二院制,一院代表國民,一院代表地方,純取法法美共和國制度,非他君主憲國之取二院制者所可比。抑知法美之取二院制,自有其特殊之原因,吾國亦自有吾國之特殊情形,豈可因彼為共和國,而遂貿然效之耶?美為合眾共和國,諸州各自為治,合眾國政府之下,當有一代表各州之議院,以輸通聯合之精神。吾華為統一共和國,若於代表國民之議院外,別設一代表地方之議院,不徒有駢拇之嫌,亦且有矛盾之感矣。法雖為統一共和國,考其共和初葉,其造端亦為一院制,厥後王政復興,二院制亦因而並起,共和再造,遂因其舊,亦有歷史之關系存焉,吾又何必置吾國情於不顧,而期與彼相符耶?吾雖主張一院制,而與選舉法殊有關聯之處,以吾民今日之普通程度,決不足與圖共和之治,故一院制之初行,必與選舉制度之間接選舉、限制選舉相佐輔,若貪企共和國之公例,驟欲行直接普通選舉,則吾願寧犧牲所主張之一院制,轉取二院制,庶於國體前途尚減多少之危險也。

  1913年9月1日

  《言治》月刊第1年第4期

  署名:李大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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