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效期:2013年10月1日至今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