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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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有效期:2013年10月1日至今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3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6日

為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依法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凡法律、行政法規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凡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上述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期間實行。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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