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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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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沪府发〔2014〕29号
2014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核定市文物局提出的新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85处,归并入现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3处,将纪念地点、保护地点、抗日战争纪念地调整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7处,现予公布。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既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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