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核定並公布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外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核定並公布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滬府發〔2014〕29號 2014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核定市文物局提出的新增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共85處,歸併入現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共3處,將紀念地點、保護地點、抗日戰爭紀念地調整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共47處,現予公布。
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本着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處理好城市改造開發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關係,既注重有效保護、夯實基礎,又注意合理利用、發揮效益,努力開創文物工作新局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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