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外观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社区戒毒决定书 沪公宝(淞)社戒决字〔2024�号 2024年8月15日于上海市宝山区 发布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
违法行为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现住址上海市�户籍所在地 � 。
现查明�2024年8月15日7时许,在上海市�,被查获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且�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和鉴定意见 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 。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章)
社区戒毒人�(指纹)
此联交社区戒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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