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社區戒毒決定書
外觀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 社區戒毒決定書 滬公寶(淞)社戒決字〔2024�號 2024年8月15日於上海市寶山區 發布機關: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 |
違法行為人�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無現住址上海市�戶籍所在地 � 。
現查明�2024年8月15日7時許,在上海市�,被查獲犯有吸毒的違法行為,且�吸毒成癮 ,以上事實有 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書證和鑑定意見 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接受社區戒毒三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社區戒毒執行地報到,否則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過程中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執行地社區名稱及地址 。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章)
社區戒毒人�(指紋)
此聯交社區戒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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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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