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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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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6365号

2022年10月19日

原告:马汉辉,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3幢1楼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马汉辉与被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汉辉、被告米哈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陈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汉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关闭在2022年1月前注册米哈游通行证的用户可仅凭实名认证修改包括绑定手机在内的账号信息的申诉通道,对在2022年1月前注册米哈游通行证的用户改为被告此前实行的实名认证、近期充值消费证明、常用机型设备登陆信息三者相结合的通行证账号申诉方式;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在2022年1月前注册米哈游通行证且能提供近期充值消费证明及常用机型设备登陆信息的用户一次更改通行证账号实名认证或确权的机会,经更改或确权后的账号可按被告于2022年1月后采取的通行证账号管理制度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家拥有多个游戏品牌的业界知名游戏公司,其旗下游戏通用米哈游通行证作为游戏账号进行登录。自米哈游通行证上线以来被告长期使用通行证的绑定邮箱作为识别用户信息和验证用户修改通行证账号密码及绑定手机的工具,而未对通行证注册时的实名信息进行过有效管理或赋予账号管理权限,甚至很多通行证注册时的实名信息都系根本不存在的虚拟实名。被告对通行证账号的长期管理模式致使对于通行证用户来说绑定邮箱拥有对通行证管理的最高权限,而绑定邮箱一经绑定无法修改,故对于通行证用户而言实质上绑定邮箱长期决定着用户所有与使用通行证账号的权利,该种方式随着通行证的长期广泛使用已人所共知。因上述被告长期实行的通行证账号管理方式,故现实中米哈游通行证的继承、赠与、买卖等流转方式大多依靠转让通行证绑定邮箱的方式进行(米哈游通行证绑定邮箱可直接修改密码与绑定手机且不可变更,绑定手机仅可修改密码且可通过绑定邮箱变更,故只要绑定邮箱实际流转且对绑定手机进行一次变动,双方确认后米哈游账号的管理权限就实际发生了根本变化),接受转让的一方继续使用受让的通行证并进行消费,与被告之间形成新的运营商和消费者关系。且因该通行证已运行数年,故随着通行证的流转,现实中大量米哈游通行证绑定邮箱的所有人已与注册米哈游通行证时的实名用户并不一致,注册米哈游通行证时的实名信息已不能单独作为认定通行证归属的凭证,被告此前曾采取的实名账号申诉方式也是在不能正常使用通行证绑定邮箱的情况下才以实名认证信息与近期充值消费记录及常用登陆机型设备信息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方能认定通行证权属身份。然自2022年1月起被告却在未征求用户意见且未做任何公告的情况下改变了以往的通行证管理方式,改为用户仅需通过注册通行证时的实名认证即可申诉立刻修改绑定手机,而绑定邮箱修改绑定手机则需提供注册通行证时的实名信息,且经实名修改过的绑定手机可以启用设备锁的方式彻底阻止绑定邮箱修改密码登录账户,实质上被告通过这种方式已将其长期实行的绑定邮箱管理通行证的方式变更为依靠注册通行证时输入的实名信息进行管理。被告采用实名信息管理通行证账号的方式本无可厚非,然如上所述被告于2022年1月前所采用的一直是绑定邮箱管理通行证账号的方式,此前用户基于常年对该种方式的使用和信赖,管理通行证信息及通行证的流转均是以绑定邮箱为主,注册通行证时的身份信息与通行证的实际权属已然有大量不一致的情况,这些用户也通过米哈游通行证为被告进行充值消费,被告一刀切地对2022年1月前注册米哈游通行证的用户实行新的如此简单的通行证账号政策,实际是置这些消费者的通行证账号安全于不顾,违反了运营商应保障用户账号安全的义务,滋生了大量已流转账号注册时的实名人恶意申诉回账号的盗窃及诈骗事件,助长了社会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原告也是被告旗下米哈游通行证的用户,于2022年1月前曾数次通过交易猫平台以绑定邮箱流转的方式取得了米哈游通行证进行游玩并累计充值数千元,依照被告此前的账号管理模式原告实际已获取了流转后的通行证账号权属,原告对米哈游通行证进行充值消费的行为是基于对被告常年通行证账号管理方式的信赖。然被告于2022年1月期间一刀切地将米哈游通行证的管理模式由绑定邮箱管理变更为单纯的依靠注册通行证时输入的实名信息进行管理,实质是将原告的账号管理权限变更给了早已失去通行证权属的注册通行证时的实名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通行证账号安全,违反了运营商应保障用户账号安全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运营商对用户账号安全的保障义务,侵害了原告的账号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米哈游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涉案游戏是“原神”,原告购买了5个账号,注册账号需要实名制,我们会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候绑定邮箱或手机号,便于收取验证码,登录时候如果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手机号或邮箱取回密码,如果注册时候没有绑定手机号或邮箱就无法接收,我们就要求用户把身份证信息发送邮件给我们,由我们审核验证。但是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是不能用于交易,转让或者出租。实际中发现有些用户就会用验证码的方式修改密码,用于交易账号,所以被告现在改为修改密码要提供完整的身份证号,防止用户私下交易。交易的账户实名制还是最初的用户,原告现在要求更改登录机制,修改密码不想填写实名信息。涉案账号由他人实名注册,都不是原告实名注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与游戏玩家订立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用户要以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登录账号,不能更改,不得将注册账号转让出租借用给他人使用,原告从他人处购买的游戏账号,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更改登录方式,已经有先前判例对该种行为判决,原告是扰乱了正常的游戏环境,被告不会配合原告的不合理要求。无论被告对游戏的验证采取何种方式,都不代表允许鼓励账号交易,该种交易行为是违法的,原告购买账号要自担风险。原告应该向账号卖家主张权益。

对被告的辩称意见,原告补充意见:原告在被告处使用的游戏账号是原告购买来的,当时还没有实名认证管理,原告使用卖家的手机号或邮箱注册登录游戏账号。但2022年1月后,被告实行实名认证,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原账号登陆游戏。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间在交易猫平台购买5个案外人注册的“原神”米哈游账号,通过案外人邦定邮箱登录进行游玩并充值若干金额。2022年1月起,被告对游戏玩家进行实名认证验证,导致原告该5个账号无法登陆游玩。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神”系米哈游公司的一款网络游戏。其注册用户的《服务协议》第六部分第1条约定,用户承诺以其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注册米哈游通行证账号或米哈游认可的其他账号,并以该等账号体验米哈游游戏服务,且不得以他人身份资料进行实名注册。用户同意,经用户注册时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作为认定用户与游戏用户身份的唯一证据,且身份信息一旦注册不得更改;第2条约定……您不得将您注册的米哈游通行证账号或米哈游认可的其他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因此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账号购买及充值凭证,被告提供的涉案游戏账号注册信息及原神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原告使用案外人注册的“原神”游戏账号在被告处进行游玩,原告并非“原神”游戏账号的实际注册人,根据该游戏的《服务协议》,其只认可经用户注册时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作为认定用户与游戏用户身份的唯一证据,故原告与被告间并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米哈游公司作为游戏运营企业对用户实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系正当履行管理职责,并无不妥。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汉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燕菁

书 记 员  朱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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