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滬0104民初6365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滬0104民初6365號 2022年10月19日 |
原告:馬漢輝,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肥西縣。
被告: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700號83幢1樓103單元。
法定代表人:劉偉,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衛馳翔,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嘉偉,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馬漢輝與被告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遊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4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於2022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漢輝、被告米哈遊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衛馳翔、陳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漢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關閉在2022年1月前註冊米哈遊通行證的用戶可僅憑實名認證修改包括綁定手機在內的賬號信息的申訴通道,對在2022年1月前註冊米哈遊通行證的用戶改為被告此前實行的實名認證、近期充值消費證明、常用機型設備登陸信息三者相結合的通行證賬號申訴方式;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予在2022年1月前註冊米哈遊通行證且能提供近期充值消費證明及常用機型設備登陸信息的用戶一次更改通行證賬號實名認證或確權的機會,經更改或確權後的賬號可按被告於2022年1月後採取的通行證賬號管理制度執行;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是一家擁有多個遊戲品牌的業界知名遊戲公司,其旗下遊戲通用米哈遊通行證作為遊戲賬號進行登錄。自米哈遊通行證上線以來被告長期使用通行證的綁定郵箱作為識別用戶信息和驗證用戶修改通行證賬號密碼及綁定手機的工具,而未對通行證註冊時的實名信息進行過有效管理或賦予賬號管理權限,甚至很多通行證註冊時的實名信息都系根本不存在的虛擬實名。被告對通行證賬號的長期管理模式致使對於通行證用戶來說綁定郵箱擁有對通行證管理的最高權限,而綁定郵箱一經綁定無法修改,故對於通行證用戶而言實質上綁定郵箱長期決定着用戶所有與使用通行證賬號的權利,該種方式隨着通行證的長期廣泛使用已人所共知。因上述被告長期實行的通行證賬號管理方式,故現實中米哈遊通行證的繼承、贈與、買賣等流轉方式大多依靠轉讓通行證綁定郵箱的方式進行(米哈遊通行證綁定郵箱可直接修改密碼與綁定手機且不可變更,綁定手機僅可修改密碼且可通過綁定郵箱變更,故只要綁定郵箱實際流轉且對綁定手機進行一次變動,雙方確認後米哈遊賬號的管理權限就實際發生了根本變化),接受轉讓的一方繼續使用受讓的通行證並進行消費,與被告之間形成新的運營商和消費者關係。且因該通行證已運行數年,故隨着通行證的流轉,現實中大量米哈遊通行證綁定郵箱的所有人已與註冊米哈遊通行證時的實名用戶並不一致,註冊米哈遊通行證時的實名信息已不能單獨作為認定通行證歸屬的憑證,被告此前曾採取的實名賬號申訴方式也是在不能正常使用通行證綁定郵箱的情況下才以實名認證信息與近期充值消費記錄及常用登陸機型設備信息三者相結合的方式方能認定通行證權屬身份。然自2022年1月起被告卻在未徵求用戶意見且未做任何公告的情況下改變了以往的通行證管理方式,改為用戶僅需通過註冊通行證時的實名認證即可申訴立刻修改綁定手機,而綁定郵箱修改綁定手機則需提供註冊通行證時的實名信息,且經實名修改過的綁定手機可以啟用設備鎖的方式徹底阻止綁定郵箱修改密碼登錄賬戶,實質上被告通過這種方式已將其長期實行的綁定郵箱管理通行證的方式變更為依靠註冊通行證時輸入的實名信息進行管理。被告採用實名信息管理通行證賬號的方式本無可厚非,然如上所述被告於2022年1月前所採用的一直是綁定郵箱管理通行證賬號的方式,此前用戶基於常年對該種方式的使用和信賴,管理通行證信息及通行證的流轉均是以綁定郵箱為主,註冊通行證時的身份信息與通行證的實際權屬已然有大量不一致的情況,這些用戶也通過米哈遊通行證為被告進行充值消費,被告一刀切地對2022年1月前註冊米哈遊通行證的用戶實行新的如此簡單的通行證賬號政策,實際是置這些消費者的通行證賬號安全於不顧,違反了運營商應保障用戶賬號安全的義務,滋生了大量已流轉賬號註冊時的實名人惡意申訴回賬號的盜竊及詐騙事件,助長了社會犯罪,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原告也是被告旗下米哈遊通行證的用戶,於2022年1月前曾數次通過交易貓平台以綁定郵箱流轉的方式取得了米哈遊通行證進行遊玩並累計充值數千元,依照被告此前的賬號管理模式原告實際已獲取了流轉後的通行證賬號權屬,原告對米哈遊通行證進行充值消費的行為是基於對被告常年通行證賬號管理方式的信賴。然被告於2022年1月期間一刀切地將米哈遊通行證的管理模式由綁定郵箱管理變更為單純的依靠註冊通行證時輸入的實名信息進行管理,實質是將原告的賬號管理權限變更給了早已失去通行證權屬的註冊通行證時的實名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通行證賬號安全,違反了運營商應保障用戶賬號安全的義務,損害了原告的消費者權益。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運營商對用戶賬號安全的保障義務,侵害了原告的賬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為此,原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起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米哈遊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涉案遊戲是「原神」,原告購買了5個賬號,註冊賬號需要實名制,我們會要求用戶在註冊時候綁定郵箱或手機號,便於收取驗證碼,登錄時候如果忘記密碼,可以通過手機號或郵箱取回密碼,如果註冊時候沒有綁定手機號或郵箱就無法接收,我們就要求用戶把身份證信息發送郵件給我們,由我們審核驗證。但是用戶協議中明確約定賬號是不能用於交易,轉讓或者出租。實際中發現有些用戶就會用驗證碼的方式修改密碼,用於交易賬號,所以被告現在改為修改密碼要提供完整的身份證號,防止用戶私下交易。交易的賬戶實名制還是最初的用戶,原告現在要求更改登錄機制,修改密碼不想填寫實名信息。涉案賬號由他人實名註冊,都不是原告實名註冊,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服務合同關係,被告與遊戲玩家訂立的用戶協議明確約定,用戶要以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登錄賬號,不能更改,不得將註冊賬號轉讓出租借用給他人使用,原告從他人處購買的遊戲賬號,與被告無關,被告沒有義務為原告更改登錄方式,已經有先前判例對該種行為判決,原告是擾亂了正常的遊戲環境,被告不會配合原告的不合理要求。無論被告對遊戲的驗證採取何種方式,都不代表允許鼓勵賬號交易,該種交易行為是違法的,原告購買賬號要自擔風險。原告應該向賬號賣家主張權益。
對被告的辯稱意見,原告補充意見:原告在被告處使用的遊戲賬號是原告購買來的,當時還沒有實名認證管理,原告使用賣家的手機號或郵箱註冊登錄遊戲賬號。但2022年1月後,被告實行實名認證,導致原告無法使用原賬號登陸遊戲。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於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間在交易貓平台購買5個案外人註冊的「原神」米哈遊賬號,通過案外人邦定郵箱登錄進行遊玩並充值若干金額。2022年1月起,被告對遊戲玩家進行實名認證驗證,導致原告該5個賬號無法登陸遊玩。現原告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原神」系米哈遊公司的一款網絡遊戲。其註冊用戶的《服務協議》第六部分第1條約定,用戶承諾以其真實、合法、準確、有效的身份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註冊米哈遊通行證賬號或米哈遊認可的其他賬號,並以該等賬號體驗米哈遊遊戲服務,且不得以他人身份資料進行實名註冊。用戶同意,經用戶註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為認定用戶與遊戲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且身份信息一旦註冊不得更改;第2條約定……您不得將您註冊的米哈遊通行證賬號或米哈遊認可的其他賬號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否則,因此產生任何法律後果及責任均由您自行承擔……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賬號購買及充值憑證,被告提供的涉案遊戲賬號註冊信息及原神遊戲使用許可及服務協議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原告使用案外人註冊的「原神」遊戲賬號在被告處進行遊玩,原告並非「原神」遊戲賬號的實際註冊人,根據該遊戲的《服務協議》,其只認可經用戶註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為認定用戶與遊戲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故原告與被告間並未形成服務合同關係。米哈遊公司作為遊戲運營企業對用戶實名註冊信息進行審核和監督,系正當履行管理職責,並無不妥。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馬漢輝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馬漢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徐燕菁
書 記 員 朱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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