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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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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04刑初413号

2024年7月16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3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某某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4)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利,制作针对《原神》游戏的外挂程序,并授权他人作为代理按照天卡、周卡、月卡等不同模式进行定价后通过网络提供外挂下载,张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外挂程序通过修改游戏数据,实现了《原神》本不具备的透视、秒杀、瞬移等功能,影响了游戏的正常运行。

2023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其住处等候公安人员,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庭前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等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证人蔡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庭前,被告人张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张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多

人民陪审员  杨曦俊

人民陪审员  潘宇翔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限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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