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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4)滬0104刑初413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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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4)滬0104刑初413號

2024年7月16日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族,大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徐州市豐縣。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於2023年6月1日被取保候審,2024年4月24日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謝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系某某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4)3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於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張某為牟利,製作針對《原神》遊戲的外掛程序,並授權他人作為代理按照天卡、周卡、月卡等不同模式進行定價後通過網絡提供外掛下載,張某因此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萬餘元。經鑑定,上述外掛程序通過修改遊戲數據,實現了《原神》本不具備的透視、秒殺、瞬移等功能,影響了遊戲的正常運行。

2023年6月1日,被告人張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在其住處等候公安人員,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為他人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情節特別嚴重,應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鑑於被告人張某庭前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九千元,當庭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等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且有證人蔡某的證言、接受證據清單、某某公司營業執照、司法鑑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庭前,被告人張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九千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他人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張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彭 多

人民陪審員  楊曦俊

人民陪審員  潘宇翔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 皓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限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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