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户籍警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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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户籍警服务规则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7月6日
1928年7月6日于上海特别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 上海特别市政府
市政府核准

  第一条 各区所管辖户口、经过本届定期调查完竣后、应即设立专管户籍警、执行平时户口调查事宜其名额等次规定如下。

  是项专管户籍巡警、一律以一等警选派、但须送局考验合格、方可派充、专管该管区所户籍事宜、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是项户籍警之名额、以各该管区所之户数为标准、每五千户以内者二名、一万户以内者三名、一万户以上至二万五千户以内者四名。是项户籍警应以在该管区所服务满二年以上、性格温和、处事精细、精通文义而能缮写端楷者为合格。是项户籍警饷给呈请市政府于经常费外追加之。

  第二条 各区所户籍警之固定职务、以随时查察各本管区域内户口之异动、暨整理簿册呈报表式为原则、不准干涉其他事务。

  第三条 各区所应将其本管区域面积、依照调查户章程第十条之规定、划分段数、责成户籍警预先排定次序、随时挨段调查整理。

  第四条 各区所于前项规定划分地段后、应将划定段数、起讫标准、绘画贴说呈报本局备查。

  第五条 户籍警于本管段数划分排定后、应每日出发调查一次、本日调查完毕、即将簿册随手整理、其本日调查情形、并须随即记录于颁发定式调查日记簿、呈由该管长官核阅盖章。

  第六条 各区所户籍警于本管地段、如查有迁移婚嫁生死往来等事、除填发凭证及更正簿册外、应将该户门内之纸门牌立时换贴之(是项纸门牌一律贴于该户门内)、其门牌上应盖用钤记、并令该户主于自己姓名下盖章。

  第七条 凡居户之迁移婚嫁生死往来、应由户籍警随时查察、限令遵章呈报、其报告手续、能缮写者、当令依照规定之呈报书填列呈报、倘不识字者、可令其口头叙述代为填列、其有故意隐匿或抗违不报者、则呈明长官依照调查户口章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处罚之。

  第八条 各户籍警、如遇居户呈报迁移婚嫁生死往来等异动事项时、应即呈明该管长官填发凭证、一面即根据所报记录、于登记簿及整理户籍册随时更正、其迁移往来者、并应知会新迁往之该管区所、如届时未经迁到该地、当由新管区所转知原管区者、以便跟查其踪迹。

  第九条 各区所户籍警、于本管地段之户口数目、应熟记在胸、以备本局派主管人员随时考询、以觇服务之成绩。

  第十条 除本规则列举各条外、其余应悉照户口调查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 凡户籍警于执行职务时、须一律制服齐整随带执照、到人家宅时、并应照章预先告知系为调查户口异动、不干涉其他事端。

  第十二条 各区所自派定户籍警之后、其籍册表票等项及月终填报各种表式、与平时之登记整理、均应由该管长官监率该户籍警负责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关于户籍警之惩奖条例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规则呈奉核准后实行之。

  第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增订更删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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