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工会简章
上海总工会简章 作者:上海总工会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于上海 |
《中国职工运动文献》第一卷,上海十年出版社出版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工人,图谋工人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总机关暂设闸北宝山路宝山里二号。
第四条 凡在上海之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之职权如左:
(一)发展工人的组织;
(二)统一工会运动,务期密切的团结;
(三)整理各工会的组织系统;
(四)指挥各工会的行动;
(五)仲裁各工会间或各工会内之争端;
(六)发布上海工人共同奋斗之目标;
(七)代表上海工人与全国工人谋密切之结合;
(八)提高工人智识,联络相互感情;
(九)促进各工会彼此间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设法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
[编辑]第六条 本会之最高机关为本会代表大会,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各工会出席代表大会之代表额数,由本会执行委员会按比例决定之。
第七条 由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若干人组织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时,执行委员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互选正执行委员长一人,副执行委员长二人。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执行委员重新互选之。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之下分设总务、交际、会计、组织、宣传五科,驻会办理本会一切事务。各科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干事若干人,其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条 各科职务如左:
一、总务科——掌管本会秘书庶务等事项。
二、交际科——掌管本会交际事项。
三、会计科——掌管经济事项。
四、组织科——掌管本会所属各工会之组织事项,并帮助无工会组织之工人群众组织工会。
五、宣传科——掌管本会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工会之宣传教育方针。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机关,并得聘任顾问编辑等人员。
第十二条 本执行委员会,各科及其他机关人员,均每年改选一次。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各科和特设机关之会议及组织的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定之。
第三章 公约
[编辑]第十四条 各工会须实行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及命令。
第十五条 如一处或一种工人发生为工人阶级之争斗时,各工会接到本会之通告后,应一致为声势上经济上或实力上之援助。
第十六条 在同一产业及职业内,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性质之工会发现时,应依本会之劝告,互相让步,并成一个工会。
第十七条 各工会间如有争端,须直向本会控诉,听候仲裁,不得互相攻击。
第十八条 各工会对本会有不满意时,得直向本会抗议,或向代表大会控告,不得有破坏本会之行动或言论。
第四章 经费
[编辑]第十九条 各工会应按月向本会交纳会费,其数目由各工会按比例法认定之。
第二十条 遇必要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得向各工会征收特别捐。
第廿一条 本会经费发生困难时,得向外界热心帮助本会者捐募。
第五章 附则
[编辑]第廿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廿三条 本章程如有不适当处,应由本会代表大会通过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