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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工会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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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工会简章
作者:上海总工会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于上海
 《中国职工运动文献》第一卷,上海十年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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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工人,图谋工人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总机关暂设闸北宝山路宝山里二号。

第四条 凡在上海之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之职权如左:

(一)发展工人的组织;

(二)统一工会运动,务期密切的团结;

(三)整理各工会的组织系统;

(四)指挥各工会的行动;

(五)仲裁各工会间或各工会内之争端;

(六)发布上海工人共同奋斗之目标;

(七)代表上海工人与全国工人谋密切之结合;

(八)提高工人智识,联络相互感情;

(九)促进各工会彼此间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设法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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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之最高机关为本会代表大会,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各工会出席代表大会之代表额数,由本会执行委员会按比例决定之。

第七条 由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若干人组织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时,执行委员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互选正执行委员长一人,副执行委员长二人。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执行委员重新互选之。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之下分设总务、交际、会计、组织、宣传五科,驻会办理本会一切事务。各科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干事若干人,其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条 各科职务如左:

一、总务科——掌管本会秘书庶务等事项。

二、交际科——掌管本会交际事项。

三、会计科——掌管经济事项。

四、组织科——掌管本会所属各工会之组织事项,并帮助无工会组织之工人群众组织工会。

五、宣传科——掌管本会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工会之宣传教育方针。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机关,并得聘任顾问编辑等人员。

第十二条 本执行委员会,各科及其他机关人员,均每年改选一次。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各科和特设机关之会议及组织的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定之。

第三章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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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工会须实行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及命令。

第十五条 如一处或一种工人发生为工人阶级之争斗时,各工会接到本会之通告后,应一致为声势上经济上或实力上之援助。

第十六条 在同一产业及职业内,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性质之工会发现时,应依本会之劝告,互相让步,并成一个工会。

第十七条 各工会间如有争端,须直向本会控诉,听候仲裁,不得互相攻击。

第十八条 各工会对本会有不满意时,得直向本会抗议,或向代表大会控告,不得有破坏本会之行动或言论。

第四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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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工会应按月向本会交纳会费,其数目由各工会按比例法认定之。

第二十条 遇必要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得向各工会征收特别捐。

第廿一条 本会经费发生困难时,得向外界热心帮助本会者捐募。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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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廿三条 本章程如有不适当处,应由本会代表大会通过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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