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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總工會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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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總工會簡章
作者:上海總工會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於上海
 《中國職工運動文獻》第一卷,上海十年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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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總工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團結工人,圖謀工人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總機關暫設閘北寶山路寶山裏二號。

第四條 凡在上海之境內之真正工人組合,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之職權如左:

(一)發展工人的組織;

(二)統一工會運動,務期密切的團結;

(三)整理各工會的組織系統;

(四)指揮各工會的行動;

(五)仲裁各工會間或各工會內之爭端;

(六)發布上海工人共同奮鬥之目標;

(七)代表上海工人與全國工人謀密切之結合;

(八)提高工人智識,聯絡相互感情;

(九)促進各工會彼此間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設法解決救濟及職業介紹等事項。

第二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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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之最高機關為本會代表大會,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各工會出席代表大會之代表額數,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按比例決定之。

第七條 由代表大會選舉執行委員若幹人組織執行委員會。代表大會閉幕時,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機關。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互選正執行委員長一人,副執行委員長二人。委員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執行委員重新互選之。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之下分設總務、交際、會計、組織、宣傳五科,駐會辦理本會一切事務。各科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幹事若幹人,其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條 各科職務如左:

一、總務科——掌管本會秘書庶務等事項。

二、交際科——掌管本會交際事項。

三、會計科——掌管經濟事項。

四、組織科——掌管本會所屬各工會之組織事項,並幫助無工會組織之工人群眾組織工會。

五、宣傳科——掌管本會宣傳教育工作,並指導各工會之宣傳教育方針。

第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設立各種特別委員會或機關,並得聘任顧問編輯等人員。

第十二條 本執行委員會,各科及其他機關人員,均每年改選一次。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各科和特設機關之會議及組織的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章 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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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工會須實行本會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及命令。

第十五條 如一處或一種工人發生為工人階級之爭鬥時,各工會接到本會之通告後,應一致為聲勢上經濟上或實力上之援助。

第十六條 在同一產業及職業內,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等性質之工會發現時,應依本會之勸告,互相讓步,並成一個工會。

第十七條 各工會間如有爭端,須直向本會控訴,聽候仲裁,不得互相攻擊。

第十八條 各工會對本會有不滿意時,得直向本會抗議,或向代表大會控告,不得有破壞本會之行動或言論。

第四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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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工會應按月向本會交納會費,其數目由各工會按比例法認定之。

第二十條 遇必要時經本會執行委員會之議決,得向各工會徵收特別捐。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發生困難時,得向外界熱心幫助本會者捐募。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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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代表大會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第廿三條 本章程如有不適當處,應由本會代表大會通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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