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案件审理给付报酬标准 (民国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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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0年6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0012593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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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标准依劳资争议处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裁决委员依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每人支给初审费新台币八百十元。
- 裁决委员出席裁决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当事人到会说明之初审会议时,每次支给出席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 第3条
- 裁决委员进行调查程序,每案每次调查会议支给调查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决委员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 第4条
- 裁决委员依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访查,访查地点在三十公里以内者,得参照“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支给交通费;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实际情况,参照“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依简任人员标准支给必要之费用。
- 第5条
- 受指派调查之裁决委员应亲自撰写调查报告,并支给撰稿费,每千字以新台币八百五十元计。
- 裁决委员应亲自撰写裁决决定建议书,并支给撰稿费,每千字以新台币一千二百一十元计。每案调查报告与裁决决定建议书共计以新台币二万元为限,并依裁决委员会作成之裁决决定撰写裁决决定书。
- 前项裁决决定书,裁决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另指派裁决委员撰写,每件支给新台币二千元。
- 第6条
- 裁决委员出席裁决委员会议,每次支给裁决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 第7条
- 主任裁决委员综理裁决委员会分案及相关事务,每月支给兼职费新台币八千五百元。
- 第7-1条
- 常务裁决委员依裁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针对裁决案件之初步审查意见书、调查纪录、调查报告、裁决决定建议书及裁决决定书进行审查,每件各支给审查费新台币八百十元。
- 前项裁决案件之调查纪录审查费,每案以支给四次为限。常务裁决委员出席有关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裁决案件审理或行政救济之谘询会议,每次支给出席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 第8条
- 本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 第9条
-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 本标准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发布之第七条之一,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