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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旧订吉林煤矿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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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矿条约
大清国、俄罗斯帝国
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1901年7月15日

今因欲节省保守吉林全省林木而令铁路公司吉林省居民有所裨益起见故大清东省铁路公司总监工幼哥诺溪于俄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即中历光緖二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令特命全权代理达尼耳与钦命吉林将军长顺共将俄 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工程师爱诺耳多查考所定之煤矿脉将采掘煤矿之契约重行改订其改订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中国东省铁路公司在吉林省有采掘便益该路之煤矿之权其开工采掘用何种方法槪由铁路公司自行酌定

第二条 于采掘煤矿等事。铁路公司有独擅之权。可先于他公司之人。施行采掘。若有华人或洋人。或华洋合办之人。欲在该公司所经营之煤矿铁路两旁三十里之内。施行采掘。则未经该铁路公司允许。一槪不准举办。若有华人请在该铁路两旁三十里之外。开掘煤矿。则可由将军主持。不必知照铁路公司。若系洋人。或其他公司。或华洋合办之人。欲采煤矿。则须知照铁路公司。俟该公司回答不用该处。始准举办。其铁路两旁三十里之外。遇有煤矿。如该铁路公司欲行采掘。则应先行知照吉林将军后。或由该铁路公司独办。或由中俄两国合办均可。

第三条 凡铁路公司自办之煤矿则其附近居民均得至煤矿买煤但各处情形不同煤价自不能划一须由哈尔宾铁路公司酌定价目吿示大众一面照会哈尔宾交涉总局晓谕各处华人

第四条 如寻得煤矿矿脉其附近地方有房屋三五处或有坟墓十馀处而其地为必须用者则铁路公司可向地主房主商酌迁移改葬其地价必须互相情愿而哈尔宾交涉局员亦须帮助办理

第五条 在采掘煤矿之时遇有极大坟墓之地则须离开半里之外施行采掘若遇有大村庄有十数家以上者则须离开一里之外施行采掘遇有大商大户会集之村镇则当离开二里

第六条 凡损坏种植之地则铁路公司应与业主彼此酌定地价付清价值

第七条 凡先已从事采掘而后不用之土地则除铁路公司已领有之地外仍须照旧塡平否则照铁路买地处章程所定之价目给还地价而后其地仍归原主

第八条 凡采掘煤矿起工之时采伐木料建造房屋而树木所在之地系在指定地段之内或在界地之外如系平民所有之地则应给还地价其数目须由彼此酌定若系官地则每树一株须照光緖二十五年五月初七日即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十日吉林将军与威璞尔所订立之合同第六条所定之价目给还价值其伐木工资及其他一切章程均须接照该公司所定办理

第九条 掘得之煤斤每一千斤须由铁路公司交纳吉林银八分每年分为四季交纳第一期俄历三月底第二期俄历六月底第三期俄历九月底第四期俄历十二月底又每煤矿一处须交纳山课银十七两二钱四分此项山课银于俄历六月底交清

第十条 凡遇铁路公司与各该处华民有交涉之事互相龃龉致起争端均归哈尔宾铁路交涉总局查办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章程。专为铁路公司自办之煤矿而定。其华人自办之矿。不论新旧。不论何处。均仍照中国旧章办理。与铁路毫不干涉。第十二条以上之契约应作二份用华俄文字由吉林将军长顺与俄国全权代理达尼尔画押后仍送至总监工幼哥诺溪副监工伊谷诺秋斯处由该两监工画押后一份存吉林将军处一份存总监工处备查

华历光緖二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俄历一千九百一年七月初二日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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