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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舊訂吉林煤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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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礦條約
大清國、俄羅斯帝國
光緒二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1901年7月15日

今因欲節省保守吉林全省林木而令鐵路公司吉林省居民有所裨益起見故大淸東省鐵路公司總監工幼哥諾溪於俄厯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卽中厯光緖二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令特命全權代理達尼耳與欽命吉林將軍長順共將俄 厯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工程師愛諾耳多查考所定之煤礦脈將採掘煤礦之契約重行改訂其改訂條款如左

第一條 中國東省鐵路公司在吉林省有採掘便益該路之煤礦之權其開工採掘用何種方法槪由鐵路公司自行酌定

第二條 於採掘煤礦等事。鐵路公司有獨擅之權。可先於他公司之人。施行採掘。若有華人或洋人。或華洋合辦之人。欲在該公司所經營之煤礦鐵路兩旁三十里之內。施行採掘。則未經該鐵路公司允許。一槪不准舉辦。若有華人請在該鐵路兩旁三十里之外。開掘煤礦。則可由將軍主持。不必知照鐵路公司。若係洋人。或其他公司。或華洋合辦之人。欲採煤礦。則須知照鐵路公司。俟該公司回答不用該處。始准舉辦。其鐵路兩旁三十里之外。遇有煤礦。如該鐵路公司欲行採掘。則應先行知照吉林將軍後。或由該鐵路公司獨辦。或由中俄兩國合辦均可。

第三條 凡鐵路公司自辦之煤礦則其附近居民均得至煤礦買煤但各處情形不同煤價自不能劃一須由哈爾賓鐵路公司酌定價目吿示大衆一面照會哈爾賓交涉總局曉諭各處華人

第四條 如尋得煤礦礦脈其附近地方有房屋三五處或有墳墓十餘處而其地爲必須用者則鐵路公司可向地主房主商酌遷移改葬其地價必須互相情願而哈爾賓交涉局員亦須幫助辦理

第五條 在採掘煤礦之時遇有極大墳墓之地則須離開半里之外施行採掘若遇有大村莊有十數家以上者則須離開一里之外施行採掘遇有大商大戶會集之村鎭則當離開二里

第六條 凡損壞種植之地則鐵路公司應與業主彼此酌定地價付淸價値

第七條 凡先已從事採掘而後不用之土地則除鐵路公司已領有之地外仍須照舊塡平否則照鐵路買地處章程所定之價目給還地價而後其地仍歸原主

第八條 凡採掘煤礦起工之時採伐木料建造房屋而樹木所在之地係在指定地段之內或在界地之外如係平民所有之地則應給還地價其數目須由彼此酌定若係官地則每樹一株須照光緖二十五年五月初七日卽俄厯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十日吉林將軍與威璞爾所訂立之合同第六條所定之價目給還價値其伐木工資及其他一切章程均須接照該公司所定辦理

第九條 掘得之煤斤每一千斤須由鐵路公司交納吉林銀八分每年分爲四季交納第一期俄厯三月底第二期俄厯六月底第三期俄厯九月底第四期俄厯十二月底又每煤礦一處須交納山課銀十七兩二錢四分此項山課銀於俄厯六月底交淸

第十條 凡遇鐵路公司與各該處華民有交涉之事互相齟齬致起爭端均歸哈爾賓鐵路交涉總局查辦處理

第十一條 以上章程。專爲鐵路公司自辦之煤礦而定。其華人自辦之礦。不論新舊。不論何處。均仍照中國舊章辦理。與鐵路毫不干涉。第十二條以上之契約應作二份用華俄文字由吉林將軍長順與俄國全權代理達尼爾畫押後仍送至總監工幼哥諾溪副監工伊谷諾秋斯處由該兩監工畫押後一份存吉林將軍處一份存總監工處備查

華厯光緖二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俄厯一千九百一年七月初二日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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