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 1956年11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文件 |
秋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先后结束。根据目前初步计算,今年虽然在若干省区遭到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但全国的粮、棉总产量比1955年丰收年景的总产量,还有显着增加。这就说明在非灾区的绝大多数农业合作社是增产的。这是农业合作化成功的有力的证明。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在农业社增产的基础上,切实努力做好分配工作,使绝大多数社员能够增加收入,这对于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进一步巩固农业合作社,都具有极大的意义。同时,秋收分配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与农民、集体与个人、社干与社员、社员与社员(包括贫农与中农)和民族杂居地区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任何忽视,都将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特就各地在秋收分配工作中所提出的若干具体问题,做如下的指示:
第一、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中央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到90%的社员增加收入,这是以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做为前提条件的。各地秋后预分的结果证明,凡是增产较多,而在开支方面又厉行节约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真正做到了90%的社员增加收入。反之,有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因为遭灾减产,或者因为在经营管理方面缺乏经验没有能够把生产潜力充分发挥出来,增产不多,或者因为在开支方面一度犯了铺张浪费的错误,以致在今年还达不到90%的社员增加收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这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当前重要的工作是,通过今年秋后的分配工作,教育干部和社员群众,帮助他们总结出没有做到90%社员增加收入的原因,从中取得经验教训,特别注意帮助他们把今年冬季的副业生产工作做好,从副业生产收入中加以弥补;同时鼓舞他们改正缺点,继续努力,争取在明年做到90%的社员甚至更多的社员增加收入。无论那一个合作社,对于减少收入的社员户,社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帮助他们详细分析减少收入的原因,提出补救的办法,鼓励他们的生产情绪,并帮助他们在今冬副业生产中多增加收入。
目前有少数的农业合作社,为了勉强凑够90%的社员增加收入,而片面地强调少扣多分,应该扣留的来年生产费用也不扣留,应该归还和可能归还的贷款和社员投资也不归还;或者采取一些不适当的增加收入的措施,例如乱伐树木、做买卖(从事国家所允许的自产自销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等等。这些做法是错误的,应该纠正。
第二、由于包工包产不尽合理和劳动报酬定额不够准确,在合作社分配中所引起的问题,应该适当地加以清理。今年有不少的农业社,制定了劳动报酬定额,推行了包工包产制度,对于合作社的生产和劳动的计划管理、实现生产责任制等等方面,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数农业社在这些方面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对于自然条件的变化所引起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难于掌握;对于土地的属性、耕作难易和产量高低还不熟悉;以及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劳动力的强弱、耕畜农具的调配不尽合理等等原因,就使劳动定额定得不够准确,包工包产包得不尽合理。同时在执行中,又没有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地加以修正和补充。结果有的花的劳动少而得的工分多,占了便宜;有的花的劳动多而得的工分少,吃了亏。有的没有经过多大努力就超过了原定的产量,有的虽然经过很大努力也达不到所包的产量。如果机械地按照原来的规定实行分配,显然是不公正的,一定会引起吃亏的社员的反对。因此,在分配工作中,如果发现在这些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合理,社员不满意的,都应该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根据一年来生产的实绩,适当地加以调整,求得大体公平合理。同时,为了保证实现公平合理和按劳取酬的原则,一切合作社,都必须采用民主方法,认真切实地对今年的财务、工分帐目作一次彻底的清理,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在实行超产奖励、减产处罚的制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多奖少罚的原则。凡是超产的,一般都应该予以适当的奖励;凡是减产的,必须查明原因,除了因为明显的责任事故而减产的、应该给以适当的处罚以外,一般的应该给以批评教育,而不必处罚。
第三、在一部分较大的农业合作社的内部,村与村、队与队之间,由于生产条件不同,有的收入多,有的收入少。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对于生产收入少的生产队,又没有注意在全年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弥补,以致在秋后实行统一分配的时候,矛盾就更加突出了。原来生产条件好、收入较多的村和队减少了收入,引起了这部分社员的不满。很显然,对于这些生产条件较好、收入较多的村和队,不能不给以适当的照顾。否则,就会造成相互之间不团结的现象。照顾的办法:一般可以在实行全社统一分配的原则下,从这些生产队多于三定产量的超产收入中,留出一部,做为超产奖励,奖给他们,其余的部分仍归全社统一分配。至于那些村与村、队与队之间收入差别并不大的社,则不要一律再去调整。而那些经济条件悬殊很大的村和队,如果经过各种工作之后,仍然坚持单独分配或分开办社,也可以经过协议分开办社,或者采取统一领导、各负盈亏的联社办法。
第四、民族联合社中的分配问题。在民族联合社中,由于各民族之间原来的经营对象不同和生产条件不同,也发生民族之间收入多少不同的情况。在秋收分配中,对减少收入的任何一方,都应该查明具体原因,适当加以照顾补救。在汉族与少数民族的联合社中,如果发生少数民族减少收入的情况,不能够单纯当做分配问题来处理,应该结合民族团结的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在冬季生产中设法弥补。除了因灾减产的社以外,都要使少数民族社员一般能够增加收入。为此,就必须在汉族社员中进行充分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必须派得力的干部去帮助解决他们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些民族联合社,少数民族的生产条件较好,他们要求分开办社,就应该允许他们,绝对不能以种种借口再继续勉强他们留在一起。并且,在分开办社之后,仍然要以满腔的热情去团结他们,绝不允许打击和歧视他们。
第五、在处理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方面,还有许多遗留问题。例如,入社的生产资料和林木、果树等作价不合理,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本来不必入社的零星树木和果树、零散家畜也强迫入社,社员应交的股份基金没有算清,入社的生产资料所作的价款、扣除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后的多余部分没有分期归还,以及对社员的投资既不还本又不付息,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将会严重地影响中农和贫农社员之间的互利和团结。这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以往的历次指示中所指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今年的秋收分配工作中,都应该把入社生产资料作价不合理的问题好好清理一番,把社员应该交纳的股份基金计算清楚,欠交的应该尽力补交,多余的应该分期偿还。有些社员不愿意把林木、果树、苇塘等作价入社,可以采取按比例分益的办法,由社统一经营。已经入社的零星树木(包括果树)和零散家畜,社员要求抽回的,应该退还给社员。应该偿还的生产资料的价款,应该分给的林木和果树等的收益,应该归还的社员投资的本息,都必须按照章程规定支付,不要失信于社员。只有因灾减产的合作社,向社员说明情况,并且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才可以缓期归还,或者少还一部分。
第六、农业合作社干部的报酬,也是当前分配工作中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根据各地检查,多数社所规定的社干部报酬,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合作社,规定得不够合理。不合理的主要表现是:合作社的机构庞大,干部过多,补贴工分的面过宽,社干部非生产用工补贴的过多,因而从每个社干部分开来看,报酬并不高,甚至有的是偏低的,但是从全社干部所得的补贴总数看,数量是不小的;也有少数社的干部报酬标准偏高。结果,在社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值得十分注意的。因为,社干部劳动报酬偏高或干部非生产用工补贴过多过宽,不仅会影响社员的收入,而且容易形成社干部的特殊地位,脱离群众。反之,社干部报酬偏低,也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干部报酬存在着很不合理的状态的合作社,在秋收分配工作中,应该根据本社的具体情况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对于不合理的部分加以适当的调整。对于社干部非生产用工补贴过多过宽的,应该加以具体的分析,区别出那些非生产用工是应该补贴的、那些是不应该补贴的,并且照顾到社干部因误工过多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后分别适当处理。
第七、按照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合作社应该把分给社员的现金、粮食和其它实物统一计算在一起,来体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而不能把粮食和现金分开来,一项一项地都按照每个社员所做劳动日的多少来进行分配。合作社收获的粮食,首先要扣除应该交纳的公粮和应该出售的统购粮,留下来年生产所需耍的种子和饲料,剩下来的粮食再分给社员;有余粮的合作社还可以留出经营集体副业所需要的粮食而后再分。合作社分配粮食的时候,口粮部分要按照当地规定的口粮标准,按照人口分给社员:人口少、分得口粮少而做的劳动日多的社员,则多分现金;人口多、分得口粮多而做的劳动日少的社员,则少分现金;有的社员在合作社内做的劳动日特别少,而他所需要的口粮超过其所做劳动日应得的报酬,则可由他从其它收入备价购买这部分口粮,或者由合作社把这部分粮食做为周转粮卖给国家,到缺粮社员需要时再由国家供应。除了口粮以外的余粮部分,才可以按照各个社员所做劳动日的多少进行分配。这样做,才能够既保证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保证全体社员必需的口粮,又照顾到那些家庭人口少而劳动力强的社员需要较多口粮的实际情况。
第八、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分配结算的工作,应该同整个的冬季生产工作、整社工作适当地结合起来。冬季副业生产必须抓紧安排好,不要重复去冬今春忙于办社和基本建设而忽视副业生产的错误。为明年春耕而在冬季应该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必须做好。总之,冬季生产、整社和分配结算工作三者必须统筹安排,不能偏废。做好冬季生产、整社和分配工作的主要关键,在于贯彻执行民主办社的方针,发动社干和广大社员群众大家动手,总结全年的生产和办社的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克服缺点,加强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团结,把合作社巩固起来,提高一步。在今年冬季,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该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社的指示和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的精神,来总结合作社全年的工作,规定明年的任务,并且从此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民主制度认真地建立起来。在发动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工作的时候,首先要教育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大胆地主动地揭露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认真地加以改正,这样才能取得群众的谅解;也必须大胆地支持社员群众,使他们能够畅所欲言,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意见,并且在支持他们的前提下,引导他们全面地看问题,不只看到干部缺点的一面,也要看到干部优点的一面,体谅干部的困难,以达到既弄清是非,又团结同志,既保护干部热情,又发挥群众积极性的目的。要带动乡村干部和合作社干部主动地实行自我批评,就必须县以上的各级领导机关首先实行自我批评,因为,有些错误和缺点,是来自上级领导方面的主观主义。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就难免造成下层干部的强迫命令。对于这种性质的错误,上级领导机关应该担起责任来,而不要专门去责备下层干部,不能形成片面的“整干部”运动,更不能形成对干部的惩办主义。当然,也有极少数的坏分子,他们在农村中,在合作社中,违法乱纪,胡作非为,引起群众很大的愤懑。对于这种极少数的坏分子,就应该给以应得的处分,严肃地加以处理。
全国农村虽然已经基本合作化了,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还是艰巨复杂的。今年冬季还有占农村总户数30%左右的农户要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已经办起来的高级社也还要花两三年的功夫才能取得经验,真正走上轨道。因此,要求各地党政负责同志,仍然像去年冬天一样,本着“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精神,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得更好,更健康地胜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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