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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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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及两个附件 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
中发〔1970〕5号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70年2月5日

毛主席批示: 照办。

当前我国革命和生产形势一派大好,随着斗、批、改的深入开展,一个工农业生产的新高潮正在出现。我们已经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但是,失败的阶级还要挣扎。一小撮阶级敌人不仅在政治上伺机反扑,而且在经济领域里对社会主义也发动了进攻。他们同暗藏在国家财经部门的坏人,内外勾结,利用资产阶级派性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煽动反革命经济主义妖风,趁火打劫,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破坏备战,破坏无产阶级专政。他们有的侵吞国家财物,霸占公房、公产;有的利用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撤消或合并,私分公款、公物;有的倒贩票证,倒卖国家物资;有的私设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有的行贿、受贿、走后门,私分商品;有的大搞黑市活动,牟取暴利。 他们千方百计以“腐蚀侵袭,分化瓦解,拉出去,打进来”的手段,企图瓦解革命队伍,破坏新生的革命委员会。这是新形势下阶级斗争的新动向。

对于这种情况,有些地方已经引起重视,正在发动群众,展开斗争,并取得了成绩。但是,还有不少地方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毛主席教导我们:“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粉碎阶级敌人在经济领域里的进攻,是保卫社会主义的斗争,是全党的一件大事。必须把这场斗争看作如同打击现行反革命的斗争一样重要。一样要发动广大群众去进行。一样要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要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开展一场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群众运动,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违法犯罪事件,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直至枪毙一小批最严重的贪污盗窃犯和投机倒把犯,才能解决问题。

一、各地要根据斗、批、改的发展情况,全面规划,具体部署,放手发动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掀起一个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大清理的高潮。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交给群众,广泛讨论,召开群众大会,大造声势,发挥无产阶级的政策威力,狠狠地打击阶级敌人的反革命气焰。号召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罪行的人,坦白交代,检举揭发,立功赎罪。

二、要自始至终以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为武器,开展革命的大批判。批判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批判资本主义倾向,批判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彻底肃清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余毒。使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及时地识破他们,抵制他们,揭露他们。使阶级敌人无处藏身,没有活动的市场,巩固城乡社会主义阵地。

三、要实行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给出路的政策。着重打击大贪污盗窃犯、投机倒把犯,对中小贪污盗窃犯、投机倒把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批敌人。贪污盗窃必须一律退赔,私分公家财产必须一律追赔,投机倒把必须补税、罚款,不许例外。

四、要通过这场斗争,认真整顿财贸队伍。对混进来的坏人,要坚决清洗;一贯表现很坏、不适合做财贸工作的,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要选调一部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分子,充实财贸队伍。

五、为了杜绝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不给阶级敌人以可乘之隙,中央重申:

(一)除了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有证商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

(二)集市管理必须加强,一切按照规定不许上市的商品,一律不准上市。

(三)除了经过当地主管部门许可以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不准以协作为名,以物易物。不准走“后门”。

(四)一切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必须坚决取缔。

(五)一切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群众监督必须加强,建立与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堵塞漏洞。

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教导,在党的领导下,积极行动起来,团结一致,对资产阶级的进攻,展开坚决的斗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一九七〇年二月五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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