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0)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0年4月7日 |
中发国发〔1980〕31号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
(一九八○年四月七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发给你们。
西藏地处我国的西南边疆,和尼、印等国接壤,国境线近四千公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全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生产潜力很大。藏族人民是我国主要少数民族之一,大部住在西藏,藏汉人民在历史上和睦相处的历史很悠久,但因历代统治阶级的错误政策,也发生过不少隔阂。所以对西藏自治区各项问题的处理,必须十分重视和慎重。
西藏是祖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条件都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民族自治区。藏族人民勤劳、朴实、智慧、勇敢,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解放军。藏族人民在历史上,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曾起过重要作用。近三十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带领全区藏汉等各族广大党员、干部、驻藏解放军,发动和组织藏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群众,团结藏族爱国民主人士,建设西藏,保卫边疆,维护民族团结,捍卫祖国统一,取得了很大成绩,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也应指出,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对于党的民族政策、经济政策、宗教政策、统战政策、干部政策等方面的严重破坏,西藏人民和全国其他地方的人民一样遭受了苦难。中央对于西藏各族同胞表示亲切的关怀和慰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藏自治区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西藏实际情况出发,千方百计地医治林彪、“四人帮”造成的创伤,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义化科学水平,建设边疆,巩固边防,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西藏兴旺发达、繁荣富裕起来。这对于逐步实现藏汉各族人民在经济和文化上的事实上的平等,进一步密切党和藏族人民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胜利地进行国际斗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民族的存在,多数是千百年历史形成的,在今后很长期间也将继续存在。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马恩列斯和毛主席都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毛主席在支持美国黑人斗争时所说“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是指美国广大黑人同美国垄断集团和反动派之间的矛盾是阶级矛盾,广大黑人同白人劳动者联合起来,才能实现自己的解放。毛主席这个论断,完全不能适用于我国解放后的民族关系),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如果进藏干部和解放军在帮助藏族人民完成社会改革以后,以“恩人”和当然的“领导者”自居,不努力培养本地干部并帮助他们真正当家作主和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巩固祖国各民族的民主平等的团结统一),轻率地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说成是阶级斗争,那末我们就不但不能加强民族团结,而且必然要给内外敌人以可乘之机。这是所有进藏同志都必须充分了解,万万不可粗心大意的。
发展西藏建设,仍然应当主要依靠西藏党政军和各族人民,艰苦创业,共同努力。同时,中央各部门也要加强对西藏工作的正确指导,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组织全国各地积极给他们以支援和帮助。考虑到西藏的特殊情况,总结过去的经验,今后必须注意以下八项方针:
一、中央各部门都要注意了解、研究西藏的实际情况,根据那里的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经济结构、各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生活状况,制定有关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政策,实行具体指导。一切决定和措施,必须首先确实得到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的真心同意和支持,否则就要修改或等待。切忌主观、片面、一般化、一刀切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不要盲目地、硬性地推广内地的和汉族的工作经验。
二、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要积极协助中央和国务院,系统调查研究西藏工作情况,主动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好西藏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对于有关西藏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事先征求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机关的意见,并请示报告中央决定。
三、中央和中央各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制度,发往全国的文件、指示、规定,凡是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党政群领导机关可以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但重要的问题要事先请示,一般的问题要事后报告。西藏地广人稀,脱产人员的编制和财政支出决不能照搬内地的一套,目前必须精兵简政,以便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确实最必需的地方。中央各部门召开的和西藏工作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会议,西藏可不派人参加。
四、大力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帮助他们把建设西藏的主要责任承担起来。内地调往西藏的干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除了调派必要的领导骨干外,主要应有计划地输送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其他有专门知识和能力的人才,如医生、教员、科学技术人员等。
五、中央各部门,特别是计划、经济、文教、卫生部门,在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照顾西藏的特殊需要,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在物质、技术等方面给以积极的支援。
六、全国各有关地方和单位都要根据上级的指示,认真做好支援西藏的工作。要注意关心和照顾进藏干部和职工的家属子女,帮助他们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对调回内地的进藏干部和职工,要妥善安排和解决好他们的工作、学习、疗养和生活等问题。要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自行流入西藏。
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对于《纪要》中提到的和自己工作有关的问题,要专门研究,制定措施,抓紧解决。并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央。
八、西藏自治区党委要按照党的十一届三、四、五中全会和《纪要》的精神,认真总结过去工作,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重新审订全区经济建设规划,对发展农、牧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调整、改善经济管理体制,在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业等一系列问题上纠正各种“左”的偏向,落实党的农牧业、财贸、文教、民族、宗教、统战等各项政策,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紧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效。
中央相信,西藏的广大党员、干部、驻军指战员、职工群众和各族人民,一定能够加强团结,根除派性,顾大局,向前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在发展西藏建设,保卫祖国边疆的斗争中,作出更大贡献,夺取更大胜利。
中央着重指出,巩固汉族同藏族、维族、蒙族和其他边疆以及内地的各少数民族的团结,改善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浩劫,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包括宗教政策)受了很大摧残,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之间又产生了相当的隔阂,必须用极大的努力才能恢复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我们建国已经三十多年了,加以目前国际形势复杂,我们如再不抓紧时间迅速大力改善民族关系,就将犯极大的错误。全党对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必须有统一的充分的认识。
中央认为,本通知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全国其他民族自治区和自治州、县。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又各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所以《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各项具体内容,只供参考。中央希望,各有关地方党委根据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检查一次自己的领导工作和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并且拟定今后改善党的领导、落实民族政策、做好各项工作的措施。如有重要问题和意见,望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四月七日
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央书记处于一九八○年三月十四日、十五日,召开了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书记处部分同志听取了西藏自治区在京的几位负责同志的工作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根据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央书记处同志的指示,与会同志经过座谈讨论,进一步明确了今后西藏建设的方针、任务和若干政策问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西藏各族人民的关怀,对今后的西藏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自从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和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全区的广大党员、干部、驻军指战员、职工群众和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等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并肩战斗,经过平息叛乱,民主改革,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永远结束了封建的农奴制度,使百万农奴在政治上得到彻底翻身解放。但是,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严重阻碍和损害了西藏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破坏了党的民族政策和亲密团结的民族关系,给农牧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难。
粉碎“四人帮”以来,自治区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团结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等各族人民,坚决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深入开展了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逐步落实了党的民族、统战、宗教等各项政策,恢复和发展了农、牧、工业生产,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农牧民生活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历史上封建农奴制度的反动统治,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我们工作中的某些缺点错误,所以,至今西藏的农、牧、工业生产水平仍然很低,交通运输仍很困难,文化教育还很落后,群众生活还很贫困。各族人民渴望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在新的形势面前,有许多紧迫的工作需要我们抓紧做好,有许多重要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解决。我们必须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团结一致向前看。
(二)
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全区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人民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千方百计地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科学水平,建设边疆,巩固边防,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西藏兴旺发达、繁荣富裕起来。全区党政军和各族人民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努力工作,为实现这一目标共同奋斗。
要根据西藏的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安排和发展国民经济。
以发展农、牧业为主,逐步地调整好农、牧、林、副、渔业生产的布局,建设好生产基地。农业生产,要改善耕作方法,合理安排种植计划,适当恢复青稞、豆类的种植面积,努力提高产量。要特别重视牧业生产,调整畜群结构,提高养畜质量,增加畜产品。大力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重视植树造林,开发渔业生产。每个地区和县、社,都要真正做到因地因时制宜,区别不同情况,宜牧则牧、宜农则农、宣林则林。无论牧区、农区或半牧半农区,都要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有计划有领导地发展副业生产,进行土特产品的种植、采集、狩猎和加工。
发展工业,首先要调整、整顿好现有工业企业,挖掘潜力,发挥效用。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着重发展轻纺工业,决不要搞无米之炊。要调动手工业工人的积极性,普遍发展手工业和修理业。还要充分利用水力、地热等资源,发展动力和燃料工业。
发展交通运输业,要积极改善内地和西藏之间的交通运输状况。除了加强青藏、川藏公路的养护和维修,尽快铺完青藏公路的黑色路面外,要努力创造条件,改善交通手段,发展航空运输。还要按照国家兴办、群众自办和民办公助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土洋结合等有效办法,发动和组织群众修筑便道、公路,架设索道、桥梁,特别是建筑和养护好区内的几条主要公路,尽快做到拉萨到阿里和昌都两地能够常年通行汽车。
发展商业、民族贸易和对外贸易,要加强政策观点和群众观点。国营商业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做到把群众需要出售的农、牧、林、副、渔产品和各种土特产品收购起来,把真正适合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给群众。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总的不赔不赚的方针,保持物价的相对稳定。从生产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按照平等互利和以物易物的原则,开放和发展边境小额贸易。
发展文教卫生事业,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普及小学教育,扫除藏文文盲,藏汉各族学生都要学习藏文。尽快地把民办小学转为公办,有计划地发展初、高中学校。编印藏文课本,提高教学质量。自治区的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主要应当招收藏族和门巴族、珞巴族等少数民族的学生,为建设西藏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发展民族的、科学的、群众性的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继承和发展藏医藏药和藏历、气象学。继续实行各族群众和学生免费医疗、免费看电影的制度。
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必须分别轻重缓急,主次先后,统一计划,加强领导。要大力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精神,紧缩非生产性开支,紧缩吃商品粮的人口。一切不应该办的事坚决不办,一切不应该花的钱坚决不花,一切不应该设的机构坚决不设,最大限度地把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
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特别注意组织、安排好边境地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对现有十多万缺衣少吃、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克服困难,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
(三)
要加快西藏建设,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政策,紧密结合实际,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坚决肃清他们的流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且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继续落实党在农村、牧区的经济政策。要充分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改善管理体制。在社员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和家庭副业等一系列问题上,要坚决纠正各种“左”的偏向。林木果树,谁种谁有。坚持低税政策。粮食征购,一定几年不变。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加快生产发展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办法,只要经过群众讨论同意,重要的报告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以后,都可以试行或采用。
坚决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密切各族人民的关系,加强各族人民的团结,始终是西藏必须非常重视的大问题,是我们各项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要经常对党员、干部、军队、职工群众和各族群众进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既要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防止地方民族主义。今后每年都要定期检查一次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发扬成绩,纠正错误,解决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要特别注意:(1)积极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做到自治区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以藏族干部为主体。对他们要大胆提拔,放手使用,热情帮助,具体指导,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2)认真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重视使用藏文藏语,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自治区党政机关行文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要培养翻译人员,设立翻译和印刷机构。汉族干部要学习藏语藏文,民族干部要学习汉语汉文。(3)提干、征兵、招工、招生,都要合理分配,并保证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有的名额。工交、财贸、文教、科研等单位,都要尽量吸收藏族干部和职工,培养民族知识分子和职工队伍。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信奉喇嘛教,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西藏人民群众中有深远影响,必须慎重对待。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脱离群众,影响民族团结。既要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又要积极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学文化教育。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各种非法活动。为了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对现有寺庙要保护、维修;对佛学和宗教经典有研究、造诣的喇嘛,应作为知识分子对待,在继承和发展藏族文化的优良遗产方面,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少数还俗喇嘛自愿回寺时,可予同意并给以必要的协助。对已散失或残损的藏族文物典籍,应注意收集、保护和整理。还可以培养一些思想进步、遵守法纪的青年喇嘛,边生产、边学习、边从事宗教活动;但要防止他们搞宗教特权,不许他们干预政治。
要继续做好落实人的政策的工作。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重要的历史遗留问题,凡是没有纠正、解决的,要抓紧处理。切实纠正平叛扩大化、错划富农成份等问题。
要认真做好团结、教育、改造民族宗教上层爱国人士的工作。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适当照顾,给他们学习和为人民做好事的机会,巩固和发展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
对达赖集团及外流藏胞的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争取分化的方针。对他们留在国内的亲属,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注意安排他们的子女学习或就业。对回国参观人员,要热情接待,坚持原则,做好工作;对少数人的错误以至反动的言行,要给以批评、驳斥;警惕和防止他们的非法活动。
(四)
要加快西藏建设,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自治区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坚决执行五中全会的精神,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和领导水平,刻苦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党的干部条件,坚持“任人唯贤”的方针,认真培养、大胆提拔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加强领导骨干,重视专业人才,调整健全党的各级领导核心,发扬民主作风,加强集体领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三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宪法规定,行使权力,实现领导,进行工作。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有计划地轮训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党员质量,在建设西藏、保卫边疆的斗争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决精简机构,转变作风,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一切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工作的部署,务求慎重稳进;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意见,经过反复考虑和典型试验后,再逐步推广。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瞎指挥、一刀切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
(五)
加快西藏建设,内地进藏干部、职工和驻藏解放军肩负着庄严责任。所有新老进藏同志都要明确认识,调派他们参加西藏建设,是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这些同志一定要牢固树立长期建藏、边疆为家的革命思想,努力发扬英勇顽强、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模范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全心全意地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要把内地进藏同志培养、锻炼成为一支热爱西藏、熟悉西藏、同西藏各族人民同甘共苦、血肉相连的精干坚强的干部和职卫队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事业中,长期发挥积极作用。驻藏解放军要发扬进军西藏和西藏解放初期的光荣传统,继续执行战斗队、工作队的光荣任务。要加强军政训练,提高军政素质,保持高度警惕,严守战斗岗位,坚决打击国内外敌人的破坏和捣乱。同时,要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积极做好驻地群众工作,尽可能帮助群众搞好生产和生活,支援地方建设。地方党政机关和各族群众要关心军队,热爱军队,帮助军队。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如一人,共同建设好西藏,保卫好边疆。
加快西藏建设,是光荣、艰巨的任务。只要全区广大党员、干部、驻军指战员、职工群众和各族人民更紧密地团结起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我们就一定能够为加快西藏建设、保卫祖国边疆,作出新贡献,夺取新胜利。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国国情-中国网(转自人民网). 2012-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8).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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