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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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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1980年8月7日
文件

  现将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议定的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关于执行情况,除请各地在今、明两年内,每半年报告一次之外,如有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望随时反映。

一九八0年八月七日


附:       

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

  劳动就业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个重大问题。一九七九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新就业人数达九百万。这对于促进安定团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起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面临的困难还很多,任务还很艰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三十年来,一方面人口增长过快,另一方面物质资料增长幅度不大,劳动生产率不高。十年动乱期间,又招收一千三百万农民进城,小城镇人口不断流入大中城市,大城市人口过于膨胀。预计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五年全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将达三千七百万人。目前在职职工已经超过一亿。不少部门的人员明显多余。这样,就存在着庞大的劳动力需要就业和在职人员多余的双重压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中的问题,还需要继续妥善地加以解决。这种种情况构成了我国劳动就业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如果我们不能对此采取正确有效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势必带来一系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严重后果,影响现代化建设。

  对待劳动就业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下很大的决心,拿出很大的精力,积极而又慎重地把它抓紧、抓好。

  就业的矛盾在当前之所以表现得如此突出,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十年的破坏,也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在一些重大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要工作上的失误。劳动就业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有机部分,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密切联系。因此,必须解放思想,认真总结经验,从全局的范围和较长的过程着眼,对我国劳动就业的途径有一个方向性的设想。

  多年来,在生产关系上,我们不适当地强调“大”和“公”,强调集体经济向国营经济过渡;对个体经济压制、取消。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劳动制度上,所有城镇劳动力统由国家包揽,即所谓“统包统配”,劳动就业的出路越搞越窄,基本上只剩下了往国营企事业和带有国营性质的“集体”企业安置的路子,而进了国营单位就等于有了“铁饭碗”。加上劳动计划与整个国民经济计划脱节、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脱节,这种种原因,造成年年有大批需要就业的人等着国家分配,相当大量的生产和服务事业无人从事,许多单位人员过剩,机构臃肿,劳动生产率无法提高。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状况,必须对我国经济体制包括劳动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同时有步骤地改革现行的教育制度,改变中等教育单一化,与经济建设严重脱节的情况。要在控制大中城市人口的前提下,逐步做到允许城镇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要逐步推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办法;要使企业有可能根据生产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劳动力,劳动者也有可能把国家需要和个人的专长、志向结合起来,选择工作岗位。可以在国营企业工作,可以在集体企业工作,可以组织合作社或合作小组进行生产和经营,还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和服务业劳动。有些待业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一类的机构对其提供职业介绍、技术培训等项服务。国家通过政策、法规进行调节,并逐步举办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事业。这样就可以把整个劳动体制搞活,使就业的途径日益宽广。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大国,而我们的经济结构没有能够很好地适应这一特点。因此,就全局而言,在同量的资金、技术装备条件下未能更多地吸收劳动力。通过调整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建立新的较为合理的经济结构,在建立某些技术先进、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和部门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我国人多、手巧、有传统手工技艺这个特点,大量发展容纳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和部门,这样不但就业量可以大大增加,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还将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优势。

  总之,劳动就业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来,取决于生产的发展。这就牵涉到经济体制、经济结构、人口布局以至教育制度等许多方面,有赖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和改革。因此,这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必须经过较长时期的艰苦努力。

  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是也要看到,有利因素是很多的。我们的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在采取一些解决当前紧迫问题的办法时,既要实事求是地考虑现实情况,制定慎重妥善的措施;又必须时刻保持对于长远趋势的明晰认识,把解燃眉之急的步骤和总的战略目标恰当地结合起来。

  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对今明两年城镇需要就业的人员进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初步估算,今年全国约有一千二百万人需要安排。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动员各行各业以及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才能办好。首先,对于计划安排在国营企事业和“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要下大的力量认真落实;同时,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大力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自负盈亏的合作社和合作小组。

  去年以来,在全国的很多地区,都发展了一些待业青年自愿组合、自筹资金举办的集体企业,这是在党和政府支持下,劳动群众自己创造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举办这种合作社和合作小组,对于改善所有制结构,活跃经济生活,扩大就业门路,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都有重要意义,应当大力提倡。

  合作社和合作小组不但适合于商业和服务行业,而且适合于工业建筑业和其它行业。

  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要自负盈亏。其创办资金除自筹外,可从当年城乡统筹知青安置经费中借给一部分,也可由银行给予低利贷款,并准许单立户头。生产中所需三类物资可以自行采购,一二类物资以及劳动保护所需物资应尽可能给予保证;大厂的边角余料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对商业和饮食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和国营商业同样的批零差价和货源分配。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的人员,应当计算工龄。经营得好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注意适当积累的条件下,工资福利可以高于国营企业。国家依法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合作社和合作小组,要遵守国家法令,服从政府的物价管理。

  上述对合作社和合作小组的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城市中的“小集体”企业。

  (二)有条件的国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待业青年办合作社。

  去年,不少的国营企业,利用自己的条件,采取“全民办集体”的形式,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应当加以肯定。在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们借助于企业的技术和领导力量,利用了工厂的物质基础,挖掘了企业闲置设备和边角余料的潜力,促进了企业生产,增加了商品供应,改进了生活服务。对于这种办得好的,要总结经验,支持其发展。有一部分地区和单位实际上搞的是“包干就业”,或者徒有“集体”之名,人、财、物、供、产、销都没有分开,这既不利于企业管理的加强,也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这些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顿。

  在国营企业扶植下举办的集体企业,一定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能吃“大锅饭”。创办资金提倡由群众自己筹集。由国营企业提供的资金以及厂房、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应当采取作价分期归还的办法,或者作价入股,把合作社办成合营企业。

  各地发展这种合作经济,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不要给国营企业硬压任务。

  城市经济部门、所属区县和街道所办的集体企业,对发展生产、安排就业、方便群众生活,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应当在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条件下继续发展。这类企业要逐步实行自负盈亏,不应成为该机构的附属物。

  (三)发展以知青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

  今后,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在这方面,不少地区和单位已经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他们绿化了荒山,改善了环境,增加了副食品的供应,改变着城镇郊区农村(林区、工矿区)的面貌,安排了知青劳动和就业,有的正向建设卫星城镇或小城镇发展。有些地方,还在这类企业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大中城市以及县城、集镇、林区和工矿区,凡是有条件的,都要积极举办这种事业。

  这种以知青为主的集体企业,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和扶持下,可以由城乡有关单位集资兴办。要实行城乡互助、工农两利的政策。要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搞得好的,工资福利应允许他们自己作主,可以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城市户口及粮食关系可以不变。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新办的知青场(厂)队,自创办之日起,五年内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负担农产品的统购派购任务。

  要鼓励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到边疆去。今后,支援农村或边远地区建设的知识青年,要先接受职业技术或管理知识的训练。工资待遇从优,并可实行合同制。

  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要采取发展社队企业和城乡联办企业等办法加以吸收,并逐步建设新的小城镇。要控制农业人口盲目流入大中城市,控制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要压缩、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确需从农村中招工的,要从严控制,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

  我国城镇个体劳动者,建国初期是九百万人,一九六六年仍有近二百万人,一九七八年底只剩下十五万人。去年略有恢复,增加到三十二万人。宪法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应当适当发展。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要积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各个财经综合部门,要根据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新方针,和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并存的新形势,调整政策、改进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对合作社、合作小组及个体劳动者加强管理,合乎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并协同有关部门,从经营方向、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加以指导。税务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税率。根据这个文件提出的各项原则,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布关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规定或地方法规,报国务院备案或批准。

  (五)某些行业或工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革用工制度和工时制度。

  纺织行业正在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办法;化工、矿山井下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工种,可以减少劳动时间或定期轮换。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行业,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采取有利于保护劳动力、吸引人们前去就业的办法。

  各地区、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以及职工本人的自愿,实行半日工作制,工资按稍高于日工资的半数支付。

  (六)改革中等教育制度,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目前,我国高中毕业生升大学的只有百分之四左右。必须积极地逐步地把一部分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今后企业单位增人,应以经过职业训练的毕业生为重点。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建立职业教育网,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函授学校、电视学校、以及各种职业训练班。职业教育应当纳入计划,在学校建设和经费开支上与普通教育一视同仁。经济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发展职业教育。提倡省、市、自治区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向学校投资、出专业教员、提供实习场地,教育部门利用普通中学的校舍和师资,开办职业技术学校。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为待业青年广开学路,吸收他们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学习,以提高劳动后备的素质。

  在管理体制上,中等专业学校和由普通中学改建的职业学校,以教育部门为主,劳动部门配合;技工学校(包括由普通中学改建的)和各种职业训练班以劳动部门为主,教育部门配合;并且要密切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把这件事情办好。

  办学方式要灵活多样。国家可以办,厂矿企业可以办,集体和个人也可以办。可以是全日制的,也可以是半工半读,一面劳动,一面学习,用自己的劳动收入补助办学经费。学习年限按不同专业的要求,可长可短,不强求一律。

  新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不采取统一分配的办法,由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

  (七)建立劳动服务公司。

  在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领导下,现有劳动服务公司八百三十一个,已组织待业人员一百五十万人,其中正式就业者四十五万人。劳动服务公司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等项任务。对于暂时不能就业的人员,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起来开辟生产服务门路和创造就业条件,有工做工,无工学习,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以工代赈,如绿化造林等。将来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上调节劳动力的一种组织形式,起吞吐劳动力的作用。这是节约用人和把劳动制度搞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有步骤地在城市和就业任务繁重的县城中建立这种组织,很有必要。

  (八)解决安置就业经费。

  今后若干年内,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中,每年拨出一笔专款,用于生产自救、以工代赈和职业培训等项事业。条件比较好的地区自己可以多拨一些;对困难的地区,中央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在实行新财政体制的地方,当年的知青经费,要按照一九八0年的包干数列为安置专款,保证用于安排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和留城待业青年就业,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历年结余的知青经费,要专款专用,集中用于解决目前插队知青的生产、生活和其他遗留问题,力争把插队青年的问题尽快解决好。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把中央文件的精神和当地的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凡是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四化建设的办法,就要大胆采用。对于中央的方针、政策,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又不能死抠条文,照抄照搬。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认真考虑本地区的特点,对于不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规定,可以变通办理。

  (二)对干部、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了解总的经济形势,了解存在大量待业人员的原因。要从理论上科学地说明党和政府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重大意义,清除极左路线的思想影响。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劳动就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克服要求过急、过高和一味依赖党和政府安排的思想。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子女就业问题上,要带头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三)结合制订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制订劳动就业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大中城市在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和劳动就业规划中,要把劳动就业同城市改造、调整工业布局、控制市区人口、发展卫星城镇结合起来,把解决当前就业问题和加速四化建设结合起来。

  (四)解决就业问题要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要分别情况,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有些做法可以初步规定下来,一面实施,一面改进;有些做法还不成熟,要继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对于好的设想,可以有领导地进行试点。

  (五)各省、市、自治区由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主管劳动工资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工作。劳动部门干部太弱、人数过少的,应当适当充实和加强。对于劳动就业问题,任务重的地区和城市,可以建立精干的统筹领导机构;要组织计委、经委、建委、农委、财办、劳动、知青办、教育、财政、商业、粮食、银行、物资、公安、工商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定期研究,检查落实。关于劳动就业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在今、明两年,请各省、市、自治区每半年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一次。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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