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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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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
中办发〔1998〕9号
1988年8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改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〇年七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中,曾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作过明确规定。以后,中央又多次强调要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中央的规定,继续新建纪念设施,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同意,现重申:

一、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从严控制。今后,非经党中央、国务院特许,不得再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正在建立和已经建立的纪念馆不得再扩建。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也不得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对在世的人,一律不准建任何个人纪念设施。

二、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领导个人不能批条子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代替规定的报批手续,更不得将其作为筹集、摊派资金的依据或借此向财政、规划、建筑等部门施加压力。

三、经过批准修建纪念设施的费用,要从严掌握,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的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

四、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可以在这些地方建立简易纪念标志,但这种纪念标志的设立,不得影响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上述要求,对当地纪念设施的修建情况作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在建项目一律停建,并于年底前将情况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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