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重申嚴格控制建立紀念設施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重申嚴格控制建立紀念設施的通知 中辦發〔1998〕9號 1988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改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〇年七月三十日《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少宣傳個人」的幾個問題的指示》中,曾對建立紀念設施問題作過明確規定。以後,中央又多次強調要嚴格控制建立紀念設施。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門無視中央的規定,繼續新建紀念設施,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經黨中央和國務院同意,現重申:
一、建立紀念設施必須從嚴控制。今後,非經黨中央、國務院特許,不得再新建個人紀念館和設立個人故居。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正在建立和已經建立的紀念館不得再擴建。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也不得修建任何歷史事件的紀念設施和個人塑像、紀念碑、紀念亭等。對在世的人,一律不准建任何個人紀念設施。
二、建立紀念設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任何領導個人不能批條子上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利用領導同志的題詞、題字代替規定的報批手續,更不得將其作為籌集、攤派資金的依據或藉此向財政、規劃、建築等部門施加壓力。
三、經過批准修建紀念設施的費用,要從嚴掌握,並納入當地基本建設的審批項目,嚴格按照基建程序辦理。
四、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堅持正常使用,不得專門騰出作紀念館。可以在這些地方建立簡易紀念標誌,但這種紀念標誌的設立,不得影響其他設施的正常使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根據上述要求,對當地紀念設施的修建情況作一次認真檢查,凡不符合規定的在建項目一律停建,並於年底前將情況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