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2012年6月4日 |
文件 |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同意,现就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同时要看到,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党内法规制度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而且制约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十分必要。
中央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高度重视。胡锦涛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继承传统、大胆创新,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我们党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化成果,是做好党内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的基础,是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深入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为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提供新的动力,为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依据,凡是同党章规定或者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都应通过清理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要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对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通过清理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要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善于吸纳这些年来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取得的创新成果;要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历史条件,立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际,突出清理重点,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工作;要统筹推进,在中央领导下,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确保把这项系统工程完成好。
三、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虽未使用党内法规名称和体例格式,但包含法规性内容、具有党内法规效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3)用以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的文件;(4)已明确宣布废止的文件。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标准处理:(1)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有新的规定的,宣布废止;(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宣布失效;(3)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予以修改;(4)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四、清理工作分工
这次清理工作由中央办公厅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分工负责、各司其职。(1)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办公厅起草或者牵头起草的,由中央办公厅负责清理;其他部门起草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原起草部门已撤销的,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2)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中央统一要求组织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工作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远、先上位后下位的思路进行。
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底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清理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步启动清理工作,前期主要开展文件梳理和审核准备等工作,待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再开展审核、审批等工作。全部清理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清理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清理任务。全面梳理已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清理范围,落实责任分工。(2)做好审核工作。依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时,可根据需要征求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央办公厅负责协调,并报中央审定。(3)做好清理意见的审批工作。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中央办公厅汇总后报中央审批;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审批。(4)根据职权发布清理决定。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中央统一发布清理决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自行发布清理决定。(5)做好清理后的文件汇编工作。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需要继续执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汇编成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需要继续执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汇编成册并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备案。
六、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要认真总结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次清理工作结束后,一般每5年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同时,要建立即时清理机制,今后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同步研究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与新规定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如存在,应作出处理。
七、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基础性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调配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中央办公厅适时对清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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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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