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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在公安部门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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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在公安部门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
中发〔67〕23号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67年1月17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公安部给各级公安部门关于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望即转发公安部门并敦促执行。

中 央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七日


通 知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决定广播上海各革命群众组织发表的《告上海全市人民书》和《紧急通告》,支持上海市革命左派的夺权斗争,是在新的形势下所采取的一个伟大的战略措施,将推动全国的文化大革命来一个新的飞跃。公安机关过去的某些规定,如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的四条,特别是其中的第一条,民警和劳改单位的文化大革命只作正面教育等,已经同目前形势不相适应,应该立即作废。各级公安机关在文化大革命中,不要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而应当根据《人民日报》《红旗》元旦及一月十二日社论,红旗评论员一月十六日文章《无产阶级革命派联合起来》的精神,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决执行和保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坚决支持革命左派,支持左派的一切革命行动(包括夺权“接管”),彻底粉碎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把公安机关的文化大革命搞深搞透。

公安部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七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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