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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国内出版的内部书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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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内出版的内部
书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宣通〔1984〕3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1984年2月8日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现将国内出版的内部供应的保密书刊在书店公开陈列和出售,造成了泄密,产生了严重的不良政治影响。据反映,辽宁、四川、山东、广西和北京市等地书店,曾将《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纪要》、《党史资料》丛刊、《中共党史资料》(1982年第三集)等内部书刊卖给了外国人,有的经我有关部门交涉,虽已将售出的书刊追回,但已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有的出版发行部门为了赚钱滥印滥发“内部图书”的现象,曾经不断发生,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迅速改变这种状况,应切实加强内部书刊出版发行的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出版的所有内部书刊,必须明确规定读者对象和供应范围。发行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

  二、内部书刊一律由新华书店或出版单位自办发行部门在内部出售。此类书刊不得批发给集体和个体书店、书摊,亦不得批发给城乡供销社和一般商业门市部出售,已批发出而尚未售出的,应全部收回。

  三、所有内部书刊,不得在公开报刊、广播、电视上宣传和刊登广告,不得在门市部书架、书橱上公开陈列。为了便于鉴别,内部书刊均要在封底和版权页上注明“内部发行”字样。原拟公开发行、后因故改为内部发行的,也应加盖“内部发行”标记,并通知发行部门按规定的办法出售。机密性较强的书刊,应由出版单位自办发行。

  四、古旧书店回收的内部发行的书刊,亦须按规定的发行范围出售,一律不得在门市部陈列。

  五、各级发行部门和自办发行的出版单位,对内部发行的书刊要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切实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失职人员,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接到通知后,要根据通知精神,指定专人,对本地区内部发行书刊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外国人开放的旅游城市和地区,要特别认真进行检查和清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这方面的工作。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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