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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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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1956年12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并转各地委、市委、县委:

  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具有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而且在实际上起着类似“上议院”的作用。为了继续扩大和巩固爱国主义的团结,进一步发展国家的民主生活,充分实现我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互相监督,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级协商机构的作用。但是,政协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关键在于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希望各地党委根据中央统战部提出的意见,加强对当地政协的领导,克服不重视政协的偏向,作好政协的工作。大约在一九五七年夏季,中央将召开一次专门讨论全国统一战线工作的会议,请你们早作准备,将所属地区的统一战线工作(包括少数民族工作)加以认真的检查和安排。对于有些在党外人士面前爱摆老爷架子,宗派主义作风极为严重的同志,应当认真地给以批评和教育,端正他们的态度和作风。

中 央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

  自从去年一月中央发出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各地进行了检查以后,省、自治区和大、中城市政协的工作,一般有了改进,政协的团结面有显著的扩大,全体会议开得比较好,对于组织民主人士和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政治理论学习的工作,有了很大开展;有的地方的日常工作还相当活跃。这对于推动统一战线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已经发展了的政治形势来看,多数省和大中城市政协的工作,虽然有了这些改进,还是赶不上客观的需要;少数省和大、中城市政协的工作,仍然没有起色或起色较少,有的还像一座冷庙。根本的原因是,党内仍然有不少同志,包括某些地方党委的负责同志,对于政协缺乏充分的重视,对于政协的作用还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如把政协看成是摆设,是政治包袱,是额外负担等等,这是党内宗派主义思想的一种反映。

  现在,我国的政治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今后,党和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就应当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级协商机构的作用”。(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政协的主要作用是:

  (一)安排人物。无论在那个方面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的人士,只要拥护社会主义,或者只要爱国,就可以考虑从政协加以安排。以更便于团结和改造他们以及他们所联系的群众。

  (二)政治协商。通过政协更便于我党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以达到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作用。

  (三)调整关系。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关系问题(包括民族关系问题),常常从政协反映出来,经过讨论和处理,就能够发挥调整关系的作用。

  (四)监督作用。通过政协能够比较集中地和广泛地发挥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对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便于实行我党对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

  (五)推动和组织民主人士和资产阶级分子进行学习和自我改造。

  (六)参加国际活动,协助进行国际统一战线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扩大政协的民主生活,发挥民主人士的积极性,充实和开展政协的工作。

  (一)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目前,在政治协商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许多地方除了对某些全国性的问题和有关的名单进行协商外,对于本地区的重要措施和重大问题则很少协商;不少地方在协商问题的时候,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党外人士有话不敢讲,不能畅所欲言。这种情况极需加以改变。为了进一步发展民主生活,发挥党外人士的监督作用,今后应当加强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各地政协除了对中央交议的重要的政治问题和法律法令草案等应当进行协商外,对于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重要措施、指示、条例和单行法规的草案,各项有关的名单,当地各民族之间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之间相互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政协成员提出的提案、建议和报告,人民来信中的重要问题等等,凡是需要向各方面党外人士征求意见和进行协商的问题,一般地都应当提到政协适当的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党外人士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展开自由争论。协商本身包括必要的妥协和等待,特别是在采取重大措施的时候,如果没有同有关的党外人士进行充分的协商,宁肯慢一点作决定,而不要把我们的意见强加于人。

  政协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应当加以充实和经常化,一个月应当开一次,除协商各种问题外,还可以就国家事务和统一战线的问题,举行报告和座谈。

  (二)广泛地联系群众,充分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目前,许多地方政协,联系群众的面比较窄,如只是联系少数领袖人物,对政协委员中许多民主人士也不联系,以致日常工作很难开展。政协应当密切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联系,并且推动他们向他们所联系的群众进行工作,积极反映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各地政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这项工作:(1)开展和加强对于散在社会上的中上层分子的联系和教育工作;(2)密切与无党派民主人士的联系,注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3)密切对散在各地的政协委员的联系;(4)认真做好接受和处理人民意见的工作。

  联系群众要采取多样的和灵活的方式,如邀请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工作组,通讯,访问等。工作组是联系群众、反映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的一个比较好的形式。它的好处是:活动可以经常,方式比较灵活,内容也很广泛。但要使工作组真正活跃起来,就需要多吸收一些党外人士参加,放手让他们工作,多和各方面接触,多研究一些问题。

  对于党外人士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加以处理,务使有结果。这样才能广开言路,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作用。

  (三)更好地组织各界民主人士和资产阶级分子进行学习。目前,主要是贯彻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各界民主人士和工商业者学习中有关教学方针的几点说明”的规定和精神。对于民主人士和资产阶级分子旧思想和旧习惯的改造,要在巩固团结他们的方针下,进行长期的教育。组织学习,必须严格执行自愿、自觉、自由的原则,切实改变过去惯于采用的简单的行政办法。

  (四)更好地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各省、市、自治区政协,除了组织政协委员偕同人民代表进行视察外,还应当组织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下去视察政协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并且组织他们特别是事情较少的民主人士参加当地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实际工作。

  (五)必须使参加政协的党外人士有事可做。不少地方政协没有实际职务的党外委员,经常没有事做。在政协机关任职的党外人士也大都有职无权。有的说:“闲得发慌”,“像泥菩萨一样”。主要原因是这些地方的统战部或者参加政协工作的党员干部,不肯放手让党外人士参加工作,怕出岔子,甚至对政协工作实行包办代替,垄断一切。这样,不仅妨碍了党外人士积极性的发挥,影响了政协工作的开展,而且不能不损害到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这种状况应当切实改变。对于一切能够参加政协工作的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应当采取各种方式放手吸收他们参加工作,例如参加工作组,参加对某些问题的调查研究,参加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到他们所联系的群众中去收集意见和宣传政策等等。对于在政协机关任职的党外人士,应当按照他们的职务和本人的具体条件进行分工,使他们有职有权。党员干部特别是负责的党员干部,遇事要多和他们商量,倾听他们的不同意见,并且尽量采纳他们的意见。以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勇于任事的精神,共同做好政协的工作。

  (六)必须扩大政协的民主生活。政协应当更广泛地发展民主和自由。政协的各种机构和各种会议,应当充分反映民主人士的意见,开展自由争论。应当培养大胆提出不同意见和批评的民主空气。这样作,对我们并无坏处,只有好处。经验证明,民主人士往往能够对我们提出许多中肯的批评和意见,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帮助,即使是反对的意见,对我们的不满、牢骚和怨气,也可以促使我们更全面地考虑问题,保持清醒头脑。

  (七)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党委对政协工作应当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并且主动运用政协进行统一战线工作。1.对政协工作应当进行适时的讨论、检查和指示。2.要主动地把应当协商的问题,提到政协进行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兼了政协主席、副主席或常务委员,就应当出席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以便同党外人士保持必要的接触,进行必要的协商”(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并且督促党员委员到会。3.要督促党的和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对政协工作给以协助和支持,并且认真处理党外人士反映的问题和建议。4.要切实解决政协存在的困难,如干部、活动经费、房子和交通工具等。

  各地党委统战部是党委领导政协工作的主要助手,应当积极地协助党委更有计划地开展政协工作。1.统战部必须有一位部长或者副部长掌管政协的日常工作;2.对于政协日常工作的主要问题,统战部应当加以讨论,讨论结果报党委审定;3.加强对政协机关党员干部的帮助,经常检查并且协助搞好政协机关内部党与非党合作共事的关系;4.总结政协工作的经验。省、市、自治区的党委统战部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和区政协工作的推动和帮助。

  (八)县(市)和市辖区政协的工作,应当按照它们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来进行,上述各项意见和办法,可以参酌采用。目前,不少县(市)和市辖区政协没有房子,没有专职干部和活动经费,这种情况相当严重,当地党委应当认真地加以解决。

  (九)为了适应统一战线工作的发展和政治上的需要,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设一些县政协。设立的方案,由省委或者自治区党委决定。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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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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