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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爱国人士中的右派复查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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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爱国人士中的右派复查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0年6月11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关于爱国人士中的右派复查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关于一九五七年反右派斗争问题,需要着重指出以下几点:

(一)粉碎“四人帮”后,中央决定给尚未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全部摘掉帽子,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被划为右派的人进行复查,把错划的改正过来,这是中央根据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严肃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大政治措施。实践证明,我们党正确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广大人民群众是衷心拥护的,在党内外是深得人心的。这对于发展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且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四化建设服务;对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大业,都有重大的意义。

(二)对右派问题的复查结果表明:一九五七年确有一股反党反社会主义思潮,确有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猖狂进攻,对这种思潮进行批判,对这种进攻进行反击是完全必要的。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派斗争,在全国人民中间澄清了根本的大是大非,稳定了新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个方面。但是随着斗争的发展,反右派斗争确实扩大化了,把一大批人错划为右派分子,误伤了许多同志和朋友,其中不少是有才能的知识分子。打击面宽了,打击的分量也太重,大批的人处理得不适当。许多同志和朋友因而受了长时期的委屈和压制,不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不但是他们个人的损失,也是整个国家的损失。这是又一个方面。中央认为,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两个方面,才是历史地全面地看待这场斗争,只看到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是不符合实际的。

(三)为了消除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一九五七年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进行复查和改正工作,是完全必要的。属于改正的人大体上有三种情况:(1)一部分人出于善意,提出的许多批评意见,现在看来是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把他们划为右派,是完全搞错了,当然必须改正。(2)一部分人在涉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问题上,发表了一些错误言论,但不是在根本立场上反党反社会主义,把他们划为右派也是错误的,也应该改正。(3)还有一些人确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但是考虑到他们同向党猖狂进攻的右派分子在程度上和情节上有所不同,也考虑到他们后来确有转变,在这次复查中,也给他们改正过来。因此,成当看到,改正的面是很大的,但其中有些人是属于可改正可不改正的,这次本着从宽的精神予以改正。

(四)应当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外有一些同志由于看到改正面很大,因而对反右派斗争持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是错误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应离开当时的历史背景。当时确实存在资产阶级右服向党猖狂进攻的严重事实,我们坚决给以反击,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不进行反击,不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全国就要陷于政治上思想上的大混乱,我们就不可能在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前进。

(五)反右派斗争的主要教训在于对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估计得过于严重,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当作了敌我矛盾,以致造成扩大化的错误。今后全党对于某一时期出现的重大思想动向和社会思潮,一定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冷静地、细致地加以分析,查明来龙去脉,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问题发生在什么范围、什么领域,就应当在这个范围和领域内解决,而不要任意扩大,更不能搞“一刀切”,发动带全局性的政治运动。一定要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两同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如果矛盾的性质一时未能分清,要先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决不要把犯这样那样错误的人,轻易定为敌我矛盾。其次,一九五七年党提出要党外群众向党提出批评,帮助党整风,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由于不适当地支持了党外有些人提出的所谓“大鸣大放”,以至逐步发展为全国范围的紧张的政治动乱气氛,这也是后来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鸣大放”以后发展成为“四大”,被认为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好方法。但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四大”,并不能发扬民主,而只能妨害人民行使正常的民主权利,并且人为地破坏安定团结,妨害社会主义建设,甚至导致无政府状态。一九五七年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文化大革命的经验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已决定提请五届三次人大修改宪法有关条文。

(六)中央认为,肯定一九五七年反右派斗争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在反右派斗争中犯了扩大化的错误,并坚决加以改正,目的是为着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当前,属于错划、得到改正的党内外同志,绝大多数人表现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同志还存在一些思想问题,有的甚至发表一些错误言论。这虽不是什么大事,但对团结一致向前看是不利的。有关党组织应对他们个别地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

对于维持右派原案、只摘帽子、不应改正的人(包括章伯钧、罗隆基等人),我们也要全面地历史地看待他们。他们中的有些人同我们党有过合作的历史,对人民做过一些好事,对这一点也应实事求是地加以肯定,不要因为他们在一九五七年犯了严重错误,就把他们一概否定。因此,中央认为,就是对不予改正的人,凡是在世的,也应该在政治上和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能够工作的予以适当安排,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不予改正的人的亲属子女,不得歧视。中央希望各级党委继续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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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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