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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的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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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

在康生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在谢富治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的批语
1980年10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问题的审查报告和关于谢富治问题的审查报告,已经中央政治局讨论批准,现转发给你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康生、谢富治进行审查以后,一年多来,中央纪委做了大量工作,根据确凿证据,查明康生、谢富治两人,政治品质表现恶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直接参与林彪、江青等人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犯下严重罪行。现在中央决定把康生、谢富治的反革命罪行向全党公布,同时撤销对这两人的《悼词》,并决定开除他们的党籍。全党同志都应当从康生、谢富治的问题上汲取教训,以康生、谢富治为戒,认真地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增强党性锻炼,注意品质修养,做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共同努力严肃党纪,搞好党风,把我们的党建设好。

  此件和关于康生、谢富治的两个审查报告,可先传达到全体党员,经过适当时间再向党外宣布。

  两个审查报告各有七个罪证附件,因为很多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这些附件只发给省军级参阅,不再往下传达。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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