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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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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发〔1978〕55号
1978年9月17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

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呈报的《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做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实党的政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分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不要仅仅从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出发,要统筹安排,细致地做好工作,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所长,为社会主义服务。

对于过去错划了的人,要做好改正工作。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这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已经发现划错了的,尽管事隔多年,也应予以改正。改正的标准,就是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希各级党委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中共中央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

登奎、乌兰夫同志并报

华主席、党中央:

经中央批准,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召开的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工作会议,于六月十四日至二十二日在山东烟台召开。会议拟订了《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会议结束后,五部又共同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稿子报上,请审批。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1978年8月25日

在抓纲治国初见成效的大好形势下,华主席、党中央高举毛主席伟大旗帜,继承毛主席遗志,贯彻党的十一大路线,作出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英明决定。这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九五七年,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反右派斗争,是一场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毛主席曾经指出,不打胜这一仗,社会主义是建不成的。反右派斗争的伟大胜利,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党对右派分子采取了教育改造的政策。一九五九年,毛主席指示分期分批摘掉改好了的右派分子帽子。从一九五九年到一九六四年,先后五批摘掉了大部分右派分子的帽子。

一九七五年,在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的同时,毛主席、周总理指示摘掉章乃器的右派分子帽子,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当时考虑到右派分子经过长期的教育改造,绝大多数有了转变,表现较好,准备全部摘掉他们的右派帽子。由于“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干扰和破坏,毛主席的这个无产阶级政策,当时未能实现。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党中央关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指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78]11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关于安置问题

必须认真做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实党的政策。搞革命、搞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总是人多一点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更重要的是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1、原保留公职的人,能工作的安排适当工作,有专长的发挥其专长;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

安置工作后的工资问题。原取消了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在分配的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原受降级、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适当调整。

需作退职、退休处理的,工龄应连续计算。退职、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按划右派受处分后的级别或后来重新评定的工资级别确定。工资过低维持生活有困难的,计算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退职、退休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县、市负责解决。

2、开除公职的,也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安置。有专长、工作需要的,有关部门可以重新录用。其他的人,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就业。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从社会救济中解决,使其能维持当地一般居民或社员的生活水平。在农村无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准其返回城市落户。

原已离职、退职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条规定办理。

3、在劳教单位的,除本人愿意留场安置者外,调离劳教单位,按上述各项原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留场就业的人员,列为国家职工,给予职工待遇。

4、原是高等学校的学生,没有分配工作的,根据专长和需要安排适当工作,评定工资级别。

5、原是军队干部的,不再返回军队,按上述原则,由所在地方负责安置。

6、安置所需要新增加的编制名额和劳动指标,尽量由省、市、自治区负责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从严掌握,核实后报国家计委解决。

7、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由所在县以上的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负责办理。

若干政策问题

1、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后,不再叫他们“右派分子”或“摘帽右派”。在提职、提级、调资、奖励、授予职称等问题上,与其他职工一样对待,不要歧视他们。 2、对家属于女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过去因右派问题受牵连处理不当的,应该按照党的政策,妥善处理。今后在入团、入党、参军、升学、招工等问题上都不应受到影响,

3、原是共产党员开除党籍的,一律不得恢复党籍。经过考验,确实具备入党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4、对于工人、农民中已戴了右派分子或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要按照一九五七年九月中央关于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和不戴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指示,予以改正。中等学校学生、解放军战士、民警、营业员、民办教师和其他类似人员,戴了右派分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也照此办理。需要安置的,应适当安置。

5、原属起义、投诚人员,如因其是右派分子而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应在摘掉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仍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6、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历史反革命论处或只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因戴上右派帽子而被戴上历史反革命帽子的,在摘掉其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因右派问题而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按上述原则处理。

历史反革命分子又戴上右派帽子的,这次只摘掉右派帽子。

7、对于有新罪行并已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不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满以后也不再作为右派对待。

8、因公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救济或劳保待遇。

原保留公职已经死亡的人,对其家属子女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

9、被查抄的财物,要退还本人或其家属。查无下落的,要讲明情况,酌情处理。

10、对过去摘掉右派帽子,尚未落实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按以上规定办理。

关于改正问题

按照一九七八年中央十一号文件精神和一九五七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对右派分子一般不搞甄别平反,对确实划错了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一九五七年毛主席批准的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明确规定了应划和不应划右派分子的标准。当时有些地区和部门未能完全按照文件规定办理,错划了一些人。现在我们处理这个问题,仍应以一九五七年中央的规定为依据。凡符合划右派标准而定为右派的人,是摘掉他们的右派帽子问题,不是改正的问题。凡不应划右派而被错划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这样做,对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对要求改正的申诉,由申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党委受理,转交原划右孤单位处理。原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作出结论。原单位已撤销,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处理。改正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受理和审批单位,对申诉案件,都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

经批准予以改正的人,恢复政治名誉,由改正的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但不补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给以必要的补助。

原是共产党员,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的人,应予恢复党籍。原是共青团员的,应予撤销开除团籍处分。

加强党委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进行妥善安置,实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主动承担任务,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解决问题,不要互相推诿,不要把矛盾上交,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反右派斗争的伟大意义和党对改造右派分子的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华主席、党中央决定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重要意义,正确对待摘掉右派帽子的人。

对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和搞错了予以改正的人都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改造思想,在各自岗位上,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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