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五四指示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5月4日 |
由刘少奇起草 |
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群众热情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内)都得了三亩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汉奸、豪绅、恶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则大骂解放区的群众运动。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党内亦有少数人感觉群众运动过火。
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
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对于汉奸,豪绅、地主的叫骂应当给以驳斥,对于中间派的怀疑应当给以解释,对于党内的不正确的观点,应当给以教育。
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并依据下列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指导。
(一)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二)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三)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著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四)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之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对于在抗日期间,无论在解放区或在国民党区,与我们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一方面,说服他们不应该拒绝群众的合理要求,自动采取开明态度;另方面,应教育农民念及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属,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
(五)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
(六)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给他们饭吃。对于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属于中农、贫农及其他贫苦出身者,应采取争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后,须给以应得利益。
(七)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地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厂商店,应立即停止,否则,即将引起重大恶果。
(八)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处死者,应当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外,一般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减少反动派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反奸清算是必需的,但不要牵连太广,引起群众恐慌,给反动派以进攻的借口。
(九)对一切可能团结的知识份子,必须极力争取,给以学习与工作机会。对开明绅士及其他党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只要他们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不管他们还有多少毛病,或对于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怀疑与不满,均应当继续和他们合作,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对于逃亡的地主及其他人等,应让其回家,并给以生活出路。即使其中有些人回家目的在于扰乱解放区,亦以让其回家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为有利。如此,可以减少城市中反对群众的力量。
(十)群众尚未发动起来解决土地问题的地区,应迅速发动,务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获得解决,不要拖到明年。但在进行斗争时,必须完全执行群众路线,酝酿成熟,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违反群众路线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
(十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
(甲)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
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在内战时期解决土地问题所采取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十二)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族、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使其勤勉节俭,兴家立业,发财致富,以便发展解放区生产。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凡由于自己勤勉节俭,善于经营,因而发财致富者,均应保障其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不可无底止地清算和斗争,妨害农民的生产兴趣。对于一部分有游惰情绪的人及二流子,应加以教育,使他们从事生产,改良生活。
(十三)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和民兵组织,发展党的组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政权,并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斗争,为国家民主化而斗争。
(十四)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摧残。但在情况许可的地区,又当别论。
(十五)各地党委应当放手发动与领导解放区的群众运动,依照上述各项原则,坚决地去解决土地问题。只要能遵守上列各项原则,保持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在一道(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百分之九十二,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广泛统一战线,我们就不会犯冒险主义的错误。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解放区,并大大推动全国人民走向国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能遵守上述各项原则给运动以正确的指导,如果侵犯中农土地或打击富农太重,或不给应该照顾的人们以必要的照顾,那会使农村群众发生分裂,因而就不能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一道,就要使贫农、雇农和我们党陷于孤立,就要增加豪绅、地主和城市反动派的力量,就要使群众的土地改革运动受到极大的阻碍,这对于群众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须说服群众和干部遵守上述各项原则,对于群众方为有利。
(十六)因此,各地必须召开干部会议,总结经验,讨论中央指示,向一切党的干部印发并解释中央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实施中央指示的计划;调动大批干部,加以短期训练,派到新区去进行这一工作。同时向党外人士作必要与适当的解释,指出解决土地问题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合乎孙中山主张与政协决议,而且对各色人等及地主富农有相当照顾,因此应当赞助农民的要求。同时各地应当教育干部,特别是区乡干部,发挥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取得过多的利益,以免引起群众不满,转向同干部作斗争。如果此种斗争已经发生,则应劝告干部采取公平态度解决问题,以免脱离群众。
(十七)几年来,各地正确执行了一九四二年中央土地政策的决定,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持了抗日战争。由于目前清算减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广大群众的要求,对土地政策作重要的改变,但不是全部改变,因为并没有全部废止减租政策。
(十八)党内在土地问题上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据本指示,以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以便领导广大群众为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解放区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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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时间:194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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