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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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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五四指示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5月4日
劉少奇起草

根據各地區最近來延安的同志報告,在山西、河北、山東、華中各解放區,有極廣大的群衆運動。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鬥爭中,直接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群衆熱情極高。在群衆運動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決了或正在解決土地問題。有些地方,運動的結果,甚至實現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內)都得了三畝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漢奸、豪紳、惡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則大駡解放區的群衆運動。有些中間人士則發生懷疑。黨內亦有少數人感覺群衆運動過火。

在此種情況下,我黨不能沒有堅定的方針,不能不堅決擁護廣大群衆這種直接實行土地改革的行動,並加以有計劃的領導,使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依據群衆運動發展的規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實現。

各地黨委在廣大群衆運動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變更解放區的土地關係,不要害怕農民獲得大量土地和地主喪失土地,不要害怕消滅農村中的封建剝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駡和誣衊,也不要害怕中間派暫時的不滿和動搖。相反,要堅決擁護農民一切正當的主張和正義的行動,批准農民獲得和正在獲得土地。對於漢奸,豪紳、地主的叫駡應當給以駁斥,對於中間派的懷疑應當給以解釋,對於黨內的不正確的觀點,應當給以教育。

各地黨委必須明確認識,解決解放區的土地問題是我黨目前最基本的歷史任務,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環節。必須以最大的決心和努力,放手發動與領導群衆來完成這一歷史任務,並依據下列各項原則,給當前的群衆運動以正確的指導。

(一)在廣大群衆要求下,我黨應堅決擁護群衆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退租、退息等鬥爭中,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二)堅決用一切方法吸收中農參加運動,並使其獲得利益,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凡中農土地被侵犯者,應設法退還或賠償。整個運動必須取得全體中農的真正同情或滿意,包括富裕中農在內。

(三)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時期,由於廣大群衆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時,亦不要打擊得太重。應使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對富農應著重減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擊富農太重,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並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

(四)對於抗日軍人及抗日幹部的家屬之屬於豪紳地主成份者,對於在抗日期間,無論在解放區或在國民黨區,與我們合作而不反共的開明紳士及其他人等,在運動中應謹慎處理,適當照顧,一般應採取調解仲裁方式。一方面,說服他們不應該拒絕群衆的合理要求,自動採取開明態度;另方面,應教育農民念及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屬,給他們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們保留面子。

(五)對於中小地主的生活應給以相當照顧,對待中小地主的態度應與對待大地主、豪紳、惡霸的態度有所區別,應多採取調解仲裁方式解決他們與農民的糾紛。

(六)集中注意於向漢奸、豪紳、惡霸作堅決的鬥爭,使他們完全孤立,並拿出土地來。但仍應給他們留下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給他們飯吃。對於漢奸、豪紳、惡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屬於中農、貧農及其他貧苦出身者,應採取爭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後,須給以應得利益。

(七)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的礦山、工廠、商店應當沒收外,凡富農及地主開設的商店、作坊、工廠、礦山,不要侵犯,應予以保全,以免影響工商業的發展。不可將農村中解決土地問題、反對封建地主階級的辦法,同樣地用來反對工商業資產階級。我們對待封建地主階級與對待工商業資產階級是有原則區別的。有些地方將農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辦法,錯誤地運用到城市中來清算工廠商店,應立即停止,否則,即將引起重大惡果。

(八)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及人民公敵為當地廣大人民群衆要求處死者,應當贊成群衆要求,經過法庭審判,正式判處死刑外,一般應施行寬大政策,不要殺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減少反動派方面的藉口,不使群衆陷於孤立。反奸清算是必需的,但不要牽連太廣,引起群衆恐慌,給反動派以進攻的藉口。

(九)對一切可能團結的知識份子,必須極力爭取,給以學習與工作機會。對開明紳士及其他黨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資產階級分子,只要他們贊成我們的民主綱領,不管他們還有多少毛病,或對於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懷疑與不滿,均應當繼續和他們合作,一個也不要拋棄,以鞏固反對封建獨裁爭取和平民主的統一戰線。對於逃亡的地主及其他人等,應讓其回家,並給以生活出路。即使其中有些人回家目的在於擾亂解放區,亦以讓其回家置於群衆監督之下為有利。如此,可以減少城市中反對群衆的力量。

(十)群衆尚未發動起來解決土地問題的地區,應迅速發動,務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獲得解決,不要拖到明年。但在進行鬥爭時,必須完全執行群衆路線,醞釀成熟,真正發動群衆,由群衆自己動手來解決土地問題,絕對禁止使用違反群衆路線的命令主義、包辦代替及恩賜等辦法。

(十一)解決土地問題的方式,群衆已創造了多種多樣。例如:

(甲)沒收和分配大漢奸土地。

(乙)減租之後,地主自願出賣土地,佃農以優先權買得此種土地。

(丙)由於在減租後保障了農民的佃權,地主乃自願給農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佔、清算負擔及其他無理剝削中,地主出賣土地給農民來清償負欠。

農民用以上各種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數取得地主書寫的土地契約。這樣就基本上解決了農村土地問題,而和在內戰時期解決土地問題所採取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種種方式來解決土地問題,使農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據不同對象,分別採用。

(十二)在運動中所獲得的果實,必須公平合理地分配給貧苦的烈士遺族、抗日戰士、抗日幹部及其家屬和無地及少地的農民。在農民已經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後,應鞏固其所有權,發揚其生產熱忱,使其勤勉節儉,興家立業,發財致富,以便發展解放區生產。在解決土地問題後,凡由於自己勤勉節儉,善於經營,因而發財致富者,均應保障其財產不受侵犯。因此,不可無底止地清算和鬥爭,妨害農民的生產興趣。對於一部分有遊惰情緒的人及二流子,應加以教育,使他們從事生產,改良生活。

(十三)在運動中及土地問題解決後,應注意鞏固與發展農會和民兵組織,發展黨的組織,培養提拔幹部,改造區鄉政權,並教育群衆為保衛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權而鬥爭,為國家民主化而鬥爭。

(十四)凡我之政權不鞏固、容易受到摧殘的邊沿地區,一般不要發動群衆起來要求土地,就是減租減息亦應謹慎辦理,不能和中心區一樣,以免造成紅白對立及受到摧殘。但在情況許可的地區,又當別論。

(十五)各地黨委應當放手發動與領導解放區的群衆運動,依照上述各項原則,堅決地去解決土地問題。只要能遵守上列各項原則,保持農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們黨在一道(農村中雇農、貧農、中農、手工工人及其他貧民共計約占百分之九十二,地主、富農約占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廣泛統一戰線,我們就不會犯冒險主義的錯誤。如果我們能夠在一萬萬數千萬人口的解放區解決了土地問題,就會大大鞏固解放區,並大大推動全國人民走向國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們不能遵守上述各項原則給運動以正確的指導,如果侵犯中農土地或打擊富農太重,或不給應該照顧的人們以必要的照顧,那會使農村群衆發生分裂,因而就不能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們黨一道,就要使貧農、雇農和我們黨陷於孤立,就要增加豪紳、地主和城市反動派的力量,就要使群衆的土地改革運動受到極大的阻礙,這對於群衆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須說服群衆和幹部遵守上述各項原則,對於群衆方為有利。

(十六)因此,各地必須召開幹部會議,總結經驗,討論中央指示,向一切黨的幹部印發並解釋中央指示;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實施中央指示的計劃;調動大批幹部,加以短期訓練,派到新區去進行這一工作。同時向黨外人士作必要與適當的解釋,指出解決土地問題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群衆的正當要求,合乎孫中山主張與政協決議,而且對各色人等及地主富農有相當照顧,因此應當贊助農民的要求。同時各地應當教育幹部,特別是區鄉幹部,發揮共產黨員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領導地位取得過多的利益,以免引起群衆不滿,轉向同幹部作鬥爭。如果此種鬥爭已經發生,則應勸告幹部採取公平態度解決問題,以免脫離群衆。

(十七)幾年來,各地正確執行了一九四二年中央土地政策的決定,發動了廣大群衆運動,支持了抗日戰爭。由於目前清算減租運動的發展和深入,實際上不能不依照廣大群衆的要求,對土地政策作重要的改變,但不是全部改變,因為並沒有全部廢止減租政策。

(十八)黨內在土地問題上發生的右的與左的偏向,各地應根據本指示,以充分的熱情與善意進行教育,加以糾正,以便領導廣大群衆為完成土地改革、鞏固解放區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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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表時間:194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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