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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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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81号
2003年11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2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81 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7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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