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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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81 號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福森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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