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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伯利兹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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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伯利兹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87年2月6日于纽约市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伯利兹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伯利兹政府维护伯利兹独立和主权的正义事业。

伯利兹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李鹿野
(签字)

伯利兹政府代表
伯利兹常驻联合国代表
肯尼思·蒂利特
(签字)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于纽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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