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伯利茲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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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伯利茲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87年2月6日於紐約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7年/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伯利茲政府決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伯利茲政府維護伯利茲獨立和主權的正義事業。

伯利茲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兩國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李鹿野
(簽字)

伯利茲政府代表
伯利茲常駐聯合國代表
肯尼思·蒂利特
(簽字)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於紐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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