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建交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建交公报 1950年4月13日 |
哈达致周恩来的函件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阁下:兹以荣幸之忱,通知
阁下:印度尼西亚合众共和国之成立,本人并荣任该合众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荷兰王国政府在阿姆斯特丹与雅加达两地同时将全部及无条件之主权移交与印度尼西亚合众共和国政府,因此为独立自主之长期斗争,获得和平与圆满之解决。
印度尼西亚现已选定苏加诺为国家元首。临时国会已在民主宪法下成立。现并将该宪法全文函达。至印度尼西亚第一届普选将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于一年内举行。新首都命名雅加达,即以前之巴达维亚。印度尼西亚之主权,亦由印度尼西亚之国家军队保护之。本人确信阁下对上述事实必感兴趣也。专此,顺颂
勋绥。
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穆罕默德·哈达
雅加达一九五〇年一月十一日
周恩来致哈达的复函
[编辑]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哈达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收到经费渊先生于二月廿七日转来的阁下一月十一日的公函,通知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之成立,阁下出任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等情。
我现在通知阁下,鉴于来函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之间的正常的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
一九五〇年三月廿八日于北京
哈达致周恩来的照会
[编辑]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接到阁下经由印度共和国政府外交机关转来致本人之照会。
我国政府深为满意地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和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我国政府衷心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意见,认为此种关系应建立在平等互利与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的基础上。
我国政府为实现上述关系并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了解和友好往来起见,欢迎互换外交使节。顺向
阁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阁下
总理兼外长 穆罕默德·哈达 |
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三日
新闻稿
[编辑]一九五〇年六月十二日
今年一月十一日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哈达致函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通知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之成立。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为此于三月二十九日复函哈达总理兼外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
哈达总理兼外长于四月十三日再致函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对我愿与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一事深为满意,并提议与我互换外交使节,以促进两国之间的了解和友好关系。我周总理兼外长当于五月三十一日照会哈达总理兼外长,表示接受互换使节之建议,并提议两国互换大使,以增进两国的友谊。哈达总理兼外长于六月九日电复我周总理兼外长,同意我关于互换大使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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